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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与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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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与保护的冲突分析

(一)个人信息权利的性质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与适用例外

(三)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四)协调个人信息征信与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构建

(一)国外个人征信机构比较

(二)我国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状

(三)我国个人征信机构构建的模式选择

三、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

(一)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

(二)不良信用记录的保存时限

四、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一)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二)个人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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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立个人信息征信体系的过程中,征信机构在适当的范围内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并对个人信用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和预测,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和授信活动提供参考和依据;同时,又要避免因过度采集和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始终贯穿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体现在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设置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等各个环节,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的关键,就在于要在征信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求得一个平衡点,既能保证征信活动的有序开展,又能充分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用征信的冲突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本质上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介绍了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适用例外以及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用征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协调二者之间冲突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对我国征信机构的构建进行研究,认为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的长处,互相结合,取长补短,具体来说,就是由政府构建个人信用信息平台,设置适当的准入限制,采取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模式,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促进征信企业之间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个人信用信息收集这个环节,研究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不良记录的保存时限两个问题,认为对个人信用信息收集,应当赋予信息主体更多的控制权;对不良记录应当允许长期保存,以平衡信息主体与信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第四部分主要针对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这个环节,研究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以及个人信用信息跨境流动两个问题,认为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和异议权可以提高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应当进一步拓宽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的渠道,对异议权的行使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以方便信息主体行使此项权利;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可以采取亚太经合组织的隐私保护框架,以企业为主体,充分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建立更加有利于信息流动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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