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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控辩平衡原理论——以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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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控辩平衡原理解读

(一)控辩平衡原理的内涵及其价值

(二)控辩平衡的内在思想基础

(三)控辩平衡的起点——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四)控辩平衡的支点——中立的裁判机关

二、控辩平衡在中国语境下的分析与思考

(一)我国控辩关系失衡的现状

(二)我国控辩关系失衡的原因

(三)控辩平衡理念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实现控辩平衡的着眼点——诉讼观念的转变

三、控辩平衡下被追诉人的最低诉讼权利标准

(一)在法院最终定罪前被假定为无罪的权利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三)辩护权及与辩护权有关的其他权利

(四)在审前程序中享有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

(五)获得公正、公开、及时审判的权利

(六)一审程序后的救济性诉讼权利

四、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完善

(一)应予增列的诉讼权利

(二)应予完善和加强的诉讼权利

五、我国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

(一)审前程序中的司法保障

(二)审判程序中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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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理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对等的权利义务,拥有同等的对抗机会和对抗手段。控辩平衡理念的内在思想基础是“强调尊重个人,要求将个人看作人类社会活动的目的,而不是实现社会治理手段”的个人主义和“反对专制,反对特权,肯定人类的理性能力,强调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的自由主义。控辩平衡的起点在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支点是中立的裁判机关。控辩平衡思想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地位的尊重,体现了人类对现代刑事诉讼规律的理性认识,并在深层次上决定着一国刑事诉讼结构科学、民主的发展方向。它迎合了规范权力行使、保障人权的时代潮流,现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联合国司法文件中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案在刑事程序的设计上,尤其是审判阶段,加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但由于作为审判基础的审前阶段未进行相应的改革,致使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严重失衡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引发控辩失衡的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还是缺乏形成控辩平衡理念的内在思想基础,从而导致相应诉讼观念的失衡所致。我国长期以来盛行国家本位主义和秩序至上的思想,对个人权利的否定,对自由价值的忽视,是我国控辩失衡的深层次原因。但市场经济所孕育的平等、自由、公平竞争、法治等理念给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带来的深刻变化以及全球化背景下人权保障的时代趋势,昭示了我国确立控辩平衡思想的的必要性。同时,“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以及我国对人权保障建设事业的重视又为控辩平衡思想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可能。实现控辩平衡的关键在于立法者和司法者诉讼观念的转变:即真正认同和接受无罪推定原则,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
  由于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现实差距,要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必须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适当地向被追诉方倾斜。联合国相关人权公约以控辩平衡为基本指导原则,确立了被追诉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最低限度标准。以此为参照,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体系中还需增列以下权利: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审前程序中享有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免于双重危险的权利。同时,还要完善和加强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控辩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地分配,只是完成了一种静态的平衡,其真正实现还有赖于法官在司法层面对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一方面以裁判权制约追诉权,另一方面保障被追诉人各项诉讼权利能得以真正落实。在控辩失衡尤为严重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需要建立司法审查机制,赋予被追诉人对强制措施以及妨碍辩护权行为的异议和救济权。在审判程序中,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证人作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同时依托中立的法官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对控辩双方的主张、证据、请求和意见给予同等的关注,从而确保控辩双方真正实现平等对抗,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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