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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研究——以欧盟统一民商事管辖权为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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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及其冲突表现

(一)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内涵

(二)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

(三)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在实践中的表现

二、我国当前解决区际管辖权冲突的现状及其分析

(一)四地关于区际直接管辖权冲突的单边解决方式

(二)区际民商事间接管辖权的当前解决方式——《安排》方式及利弊分析

(三)区际管辖权冲突尚未很好解决引发的消极影响

三、欧盟民商事管辖权的统一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多种解决途径

(二)欧盟民商事管辖权的直接确定和冲突化解方式

(三)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与欧盟相关情况简要比较及其所得启示

四、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设想

(一)现阶段尝试多种方法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

(二)解决区际管辖权的主要方法——构建区际管辖协议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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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国两制”政策下,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共存的局面,同时衍生了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区际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明确直接管辖权的归属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和争议的解决;另一方面,间接管辖权的适当行使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目前四地频繁发生各种民商事交往,导致区际间的民事诉讼不断增多,更需要一个公平并可预见的管辖权机制,这一机制能够为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一个指南。
  本文正是在分析四法域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现状、解决方式的滞后基础上,借鉴欧盟协调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经验,着重阐述了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以期对解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有所裨益。
  首先,从界定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内涵入手,阐明直接管辖权在立法上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四地关于地域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及协议管辖权的规则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平行诉讼”及当事人“挑选法院”;间接管辖权在立法上的冲突表现主要是规则的模糊及直接管辖权标准的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为判决难以得到外法域的承认与执行。指明将要解决何种问题。
  其次,分析当前解决区际管辖权冲突的现状,在直接管辖权领域,四法域尚无联合行动,皆是自行其事,用一些单边的方式解决这一冲突,不利于直接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在间接管辖权领域,已有一些“安排”,但是适用的案件类型偏窄,间接管辖权规则仍不明确,依旧是各法域自行决定,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可见当前解决机制尚不完善,亟需加强。
  再次,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主要借鉴欧盟有关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和多种解决方式,同时比较了欧盟和我国区际管辖权的状况,强调为何选择欧盟作为研究和借鉴对象,以及欧盟方法给予我们如何解决区际管辖权的重要启示。如解决方法上不是一成不变,随着条件成熟不断改进;解决方式不是单一的,可以用多种方法共同解决这一难题;具体方法上,在直接管辖权方面,采用“白色清单”和“黑色清单”共同确立管辖权的标准,发生冲突时,主要运用先受理法院解决冲突,同时补充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间接管辖权方面,采用“双重公约”的方式,将其和直接管辖权冲突一并解决;
  最后,提出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设想,探讨如何运用多种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如采用条约方法解决冲突,这其中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各法域自行完善、协调本法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自行废止适用一些它法域难以接受的不合理的规定,这对解决冲突也是大帮助。但是这些都难以完整地解决我国的区际管辖权问题,解决区际管辖权的主要方法是构建区际管辖协议。文章着重阐述了区际管辖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在协议模式上,采用“双重公约”方式,一并解决区际直接管辖权冲突和间接管辖权冲突;协议内容上主要包括区际管辖权冲突的预防和冲突的解决两方面。预防上“白色清单”“黑色清单”并用,在冲突解决上,尊重先受理法院同时有条件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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