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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农民生存权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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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

(二)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特点

二、我国土地征收对农民生存权的影响

(一)财产权的损害

(二)基本生活保障权的损害

(三)就业保障权的损害

三、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归属

(三)补偿标准和方式

(四)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四、保障失地农民生存权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二)提高补偿标准、健全补偿机制

(三)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司法救济手段

(四)构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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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向前发展,城镇化进程日益加快,土地征收便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失去土地的农民,我们称之为失地农民。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缺位与滞后,失地农民的生存状况陷入一种难堪的境地。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基本标准往往被泛化,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往往被虚化,现有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往往不利于失地农民,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够健全,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使农民在土地征收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弱势被动地位,从而影响到最为基本的人权——生存权。
  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民只能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存保障,在土地被征收以后,当某些农民的生活没有着落,失业又失地时,则是为构成对生存权的侵害。而生存权的义务必须由国家来承担,即政府有责任保障每一个公民有最起码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为了抗衡土地征收中经常被异化了的行政权力,以确保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党和政府必须要从法律和制度方面去构建一套保障体系。而在现在社会,法律的保障是最有力的保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民的生存权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民问题始终是基本问题之一,而农民问题中土地问题又是最为重要的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国家征收,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滞后和漏洞,农民的“命根子”受到极大的冲击,大量的农地通过国家的征收成为城市建设用地。其中不乏大量的违规甚至违法征收现象,农村土地征收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农村的稳定问题。再加上我国特殊的“土地二元化”现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必须经过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进入市场。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引发不少矛盾和纠纷。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系统介绍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性质及特点,从而展现我国土地征收的基本面貌;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土地征收对农民生存权的影响,详细阐述土地征收对农民同胞财产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就业保障权等方面产生的具体影响;第三部分主要从公共利益泛化、土地征收补偿的归属不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不完善等方面去揭示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四部分主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探求完善我国土地征收中的农民生存权的保障,通过对公共利益的严格界定、提高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完善司法救济手段来促使土地征收向着理性方向发展,尤其是要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同胞的生存利益有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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