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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合作条件研究——以安徽省小岗村为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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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论

二、合作条件理想类型

三、合作组织中的既定约束条件

四、农民合作条件中的激励条件

五、农民合作条件中的收益与惩罚保障机制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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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历史时期,为破解“三农”问题,中央在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走科学发展观的道路,建设和谐社会,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科学”的新农村。新农村建设无疑会带来原有社会结构的重整,在此过程中,通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方式,把外部资源源源不断的注入到新农村。但是,在外部资源注入到新农村后,农村如何接受、消化和吸收这部分资源,来扩大内生的发展才是问题的关键,所以有必要在村落共同体、市场和国家互动建构的框架下研究这一课题。不乏许多学者在探讨这一课题时不约而同的认为走农民合作的道路才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方法,如现代的李远行教授在探讨农民能力与农村社会资本方面也认为构建农村合作组织才是有效的手段;姚洋则推崇从市场入手探讨农民合作,等等。然而仅仅认识到农民合作的重要性还是不够的,笔者认为研究农民合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更深一层的探讨农民合作组织中的合作条件及各个条件的功能,即“在什么条件下农民更乐于合作,在什么条件下农民不会合作甚至反对合作。”正是在这一“航标”的指引下,本文依照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的研究方法,在研究社会事实时从这个事实前面的社会事实来探索原因,即探讨合作或缺乏合作现象前的因素,并且在国家、市场和村落共同体互动中形成的结构下,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如理性选择、报酬、刺激、惩罚、成本、情感、行动等要素构建了一个理想类型,来分析和探讨合作的一般条件。在个案的选择上,本文从代表性、样本性考虑,选择了安徽省凤阳县的小岗。小岗已有外部资源源源不断注入的过程,所以研究小岗村如何吸收这部分资源来扩大内生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代表性。通过田野调查、问卷调查和半结构式的访谈的方法,结合文献收集等方法采集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在对资料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本文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调查发现,小岗通过成立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发展合作社的方式,很好的整合了国家、市场和村落三部分资源,带来了小岗村经济发展的新飞跃,以及呈现的“政府协调和组织功能,发挥其政策的优惠、信誉担保等方面的作用;企业提供技术和稳定市场的功能,发挥其资金和技术优势的作用;村落试图改变现状的原动力作用。”为便于合作条件研究而构建的理想类型,界定了既定约束是指社会行动者在既定条件下拥有的生活资本和生产资本。社会行动成本的公平分摊方式和预期收益构成合作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实现的手段是农民合作条件中的激励因素:搭便车与认同的公平感、外部资源的注入、社会行动成本的公平分摊、预期收益与股权的明确界定,而农民合作条件中的收益与成本的相关性与惩罚保障机制是合作的推动力和保障,这样就构建出了一个系统分析我国农民合作条件的理想类型:约束、激励与惩罚保障。最后经分析得出结论:缺乏合作所致的生产和生活成本越高,农民对于预期收益的行为需求增加、需求强度越高,那么农民合作行为增进的可能性就越高;信任程度所致的交易成本越低、参与人之间信任度越高,那么农民合作行为增进的可能性就越高;参与合作所需社会行动者既定条件下拥有的生活资本和生产资本越低,农民合作对预期收益需求越高,农民合作的可能性越高;客观经验上的公平感受对于合作起到促进或瓦解作用,甚至是决定的作用;参与合作的社会行动者在外部资源输入的刺激下能够得到更多的收益,社会行动者更乐于选择合作的行为;合理的成本分担刺激将会有利于合作进行,反之,合作则难以进行;只要合作不能带来预期收益时,此种刺激将会带来合作的终结,相反,只要合作能够带来明显的预期收益时,此种刺激将会使得合作得以进行;惩罚越能排斥搭便车者和投机者,惩罚越是被执行,那么社会行动者合作的可能性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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