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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调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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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调解是根据公证当事人的请求,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经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活动。公证调解是从公证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调解活动,属于民间调解范畴。其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崇尚以人为本的社会意识及追求公平、正义、高效的价值理念。公证机构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不仅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且还行使着对公证后事项继续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及义务。完善公证调解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符合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是公证制度发展的需要,同时公证调解实践为完善公证调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而完善公证调解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公证调解制度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公证服务方式之一。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正随公证事业的发展,而具有崭新活力。
   公证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方式,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传统理念,并在继承和发扬了中国自古代至今调解制度精髓的基础上发展和壮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公证制度的恢复重建,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并在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有力维护社会安定的同时,伴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与社会转型进程的加快,公证调解弊端和弱点也暴露无遗。由于缺乏法治的经验和传统,导致对诉讼的盲目崇拜,社会主流意识出现偏向,即把诉讼视为实现权利的唯一正确途径,把诉讼率高低作为判断法治现代化的标准,与此同时贬低公证调解及至其他民间调解作用。公证调解所适用的社会规范及内容发展了明显变化,公证调解向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转变,民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大幅提升,这迫切要求从法律层面完善公证调解制度。
   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公证调解应当根据社会发展进行相应地调整,以便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公证实践的角度,完善公证调解制度就必须在其效力、原则、适用范围及调解程序上作出适应的规范,才能更有利于公证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纵观公证调解的发展过程,实质上是其效力不断强化的过程。在公证调解中,每一个具体环节都是紧紧围绕着公证调解效力取得、监督及实现而展开和进行的。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诉权、公证员直接参与是公证调解的四项原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公证调解活动和规范之中,反映着公证调解的基本法治理念。一般来说,社会愈发达,公证业务领域愈广,范围愈大,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丰富和发展,互联网、生物技术等新领域涌现,对公证调解适用范围构成突破。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社会事业的日益进步,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为主旨的公证调解制度必将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面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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