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6h】

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代理获取

摘要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由此,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刑事管辖权。随着两岸三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交流与发展,跨法域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现实与各法域的独立性,导致各法域在实现其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也日益凸显。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是由于“一国两制”的特殊国情而造成的,这个问题在内地、香港和澳门相互交往中不可避免,解决它也就是协调各个法域对互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际行使问题,而最终达到实现法治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我国关于区际刑法问题的专门研究大体上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的。此阶段,刑法学界比较注重具体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刑事法律冲突解决的原则、刑事管辖权的具体界定、具体的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在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思想并得以逐步落实后,香港、澳门地区问题的解决前景逐渐明朗,相关条约或协议的签订为两地区的回归创造了必要的法律基础。这段时期的相关法学研究主要围绕“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内部法律的关系,刑事法律领域也着重于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和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自2000年以来,中国各个法域的刑法学界对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和协助的研究,在指导思想、基本内容、理论模式上逐渐成熟。但对于诸多复杂和具体问题的解决还存在不少争议,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以及相关方面的合作。
   本文在界定了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内涵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实践层面和观念层面上对管辖权冲突这一概念进行了剖析。从分析造成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原因来看,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是有别于国际冲突,同时也是有别于联邦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它是单一制国家之内、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的平等法域之间的冲突。香港地区隶属英美法系,遵循严格的属地管辖原则;澳门地区隶属大陆法系,遵循属地原则为主,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辅。各法域刑事管辖权原则的不同和重叠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类型存在多样性,以形成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事实要素为标准,可以分成基于人的要素、基于事的要素、基于人的要素和事的要素共同作用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鉴于德国统一前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之间的关系是国家分裂所导致的,这与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情况相类似,由此通过对德国区际刑法理论的论述,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了解决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原则-规则体系。在确立解决这一问题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