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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长江流域立法的法理转向与制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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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导 论

1.1选题背景

1.2研究方法

1.3研究目的及意义

1.4创新之处

2 传统模式:分散型立法模式与还原论的法理

2.1分散型的立法模式

2.2还原论的立法思维

3 传统模式之困局:资源管理与事权划分的双重表征

3.1资源配置机制与统一管理的缺失

3.2央地事权划分的结构性失衡

3.2.1涉水事权划分的地方利益化倾向

3.2.2 涉水事权配置混乱

3.2.3 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的融合度不高

4 转向:长江流域立法的整体论法理与综合性立法模式

4.1长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

4.1.1 以整体论确立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4.1.2 以还原论设计具体制度

4.2 确立综合性的立法模式

5 展开:长江流域立法关键制度的重塑

5.1 推进长江流域的整体性立法

5.1.1 总则部分

5.1.2 标准和规划

5.1.3 长江保护主要内容

5.1.4 保障措施

5.1.5 法律责任

5.2 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塑

5.2.1 建立行政与市场协作的双重配置机制

5.2.2 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5.3 事权制度的重塑

5.3.1 明确划分标准与类型

5.3.2 更新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和职责

5.3.3 完善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流域管理体制

6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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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推动社会进步,一直在对长江流域进行开发与利用,但是却忽略了对长江流域的管理与保护。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在还原论的法理观念下,这些法律法规与制度规定并不能妥善解决长江流域面临的特殊问题,所以破解当前法理观念的障碍,研究长江流域在传统模式下出现的问题,确立新的法理观念以及相关制度对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更好地开展长江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当前长江流域的法制建设与制度构建都是以还原论法理思维作为基础的,这种传统模式并不能够妥善处理好长江流域的现实问题,长江流域立法需要新法理作为支撑,研究新法理需要先对传统模式的法理障碍进行分析。首先分析立法模式的特征与问题,一是资源立法相对于环境立法较为独立;二是在立法当中部门的影响力过大;三是立法与规定较为分散;其次分析法理问题,立法模式是以法理作为支撑的,需要研究还原论的理论特点以及还原论对我国立法的影响。  其次,在传统模式下,长江流域在资管管理与事权划分方面还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资源管理问题分为资源配置机制的缺失以及集中统一管理的缺失两方面;事权划分问题分为地方性倾向、配置错乱与管理融合度不高三个方面。  再次,根据之前对还原论法理的分析与研究,探索长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包括确立新法理以及新的立法模式两部分。长江流域的新法理部分包括以整体论确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以及以还原论设计的具体制度两部分;新的立法模式即为综合性的立法模式,确立综合性的立法模式部分主要论述在新法理观念下的立法模式的转变。  最后,长江流域立法不仅需要推进长江流域整体性立法,而且还需要对资源管理制度与事权制度进行重塑。推进长江流域整体性立法这部分包括总则部分、标准和规划、长江保护主要内容、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塑部分包括建立行政与市场协作的双重配置机制与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两部分;事权制度的重塑部分包括一下几个部分:一是需要在事权配置的时候,明确配置的标准,细化配置的类型;二是需要提高管理机构的级别,对其职能与责任加以更新;三是提高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的融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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