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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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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引 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让与担保案例来源与确定步骤

1.3 案例样本的数据分析

2 让与担保的司法认定

2.1 让与担保的前提: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2 让与担保的目的:担保债务清偿

2.3 让与担保的担保方式:权利转移

3 让与担保的裁判路径

3.1 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

3.2 让与担保权人的清算义务

4 让与担保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界分

4.1 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

4.2 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

5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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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因而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求,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催生了大量的非典型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就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子分类。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该种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存在乱象,因此有必要对让与担保进行研究。本文除结语之外,主要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案例案情的简单介绍以及审理法院对该案件的不同的观点及依据从而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让与担保之时存在混乱,进而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具体问题,即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究竟为何,让与担保与相关制度混同时应当如何区分这几种制度。在该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为案例统计和个案结合,选取80个案例作为本文的案例样本,在该部分简单分析了案例样本的审理层级、审理法院地域以及案例样本中标的物的种类等。  第二部分让与担保的司法认定。在该部分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要件的不同观点,具体存在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以及四要件说。通过对80个案例样本的分析,从而认同让与担保的三要件说,即认为具体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让与担保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如果丧失该前提那么让与担保缺乏存在的基础;二是让与担保的目的是担保债务清偿,即双方在签订契约之时已经达成担保的合意,如果双方缺乏该合意那么双方之间不存在让与担保;三是让与担保的手段是权利转移,权利转移的内容一般为所有权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他权利因此统称为权利更为贴切。  第三部分让与担保的裁判路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订立的让与担保契约中往往包含流质条款造成法官在认定该种让与担保效力之时容易出现混乱,因此在该部分对于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加以区分。在认定包含流质条款的让与担保契约的效力时,法官应当仅对流质条款的效力做否定性的评价而应当承认让与担保的效力。为了避免了让与担保因违反禁止流质原则而无效应当使让与担保权人负有清算义务,即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之时,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流质条款让与担保权人都负有清算义务。  第四部分让与担保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界分。让与担保除了与流质契约产生混同之外,还极易与以物抵债、后让与担保等制度发生混淆。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担保的目的,如果没有担保的目的那么就不存在让与担保而应认定为以物抵债,这两种制度在权利转移时间以及设定目的方面也存在差别。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这两种制度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权利转移的时间的不同,让与担保权利转移时间在债权未到期之前,后让与担保权利转移时间在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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