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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决羁押中被羁押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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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未决羁押制度概述

(一)未决羁押的概念、性质和目的

(二)我国未决羁押的立法沿革

(三)未决羁押制度的比较研究

二、我国未决羁押现状下被羁押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障机制相对缺乏

(二)刑事强制措施运用不够慎重

(三)刑讯逼供的问题依旧存在

(四)律师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五)对羁押场所的设置违背了中立原则

(六)羁押制度欠缺程序性救济功能

三、完善我国未决羁押中被羁押人的权利保护途径及构想

(一)从立法上扩大未决羁押中被羁押人的权利

(二)完善并且加强替代性羁押措施的适用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四)扩大并且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

(五)建立侦押分离体制

(六)建立非法羁押、超期羁押的司法赔偿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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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解放和发展,人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人身自由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对人身自由的尊重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最能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得到体现。
   羁押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特定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禁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前对法律上应视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无罪推定是一条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任何人在未经独立的司法机构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我国1996年和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都在第12条确立了这一原则。以无罪推定原则为基点,未决羁押是一种例外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本只应是适用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而不应是对所有犯罪嫌疑人的特别强制方法。
   现代法治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在人权保护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相当多的经验,把未决羁押制度融入了法治的理性,有相当多的科学合理之处。比如,在未决羁押的权限方面,各国普遍将未决羁押权统一交给司法机构行使。侦查机关可以对嫌疑人行使强制到案的权力,但是无较长时间羁押嫌疑人的权力。在羁押场所方面,通常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监狱或者其他不由警察、检察官控制的司法监禁场所。未决羁押场所不隶属于追诉方,不在追诉方控制的范围内,而像法庭上的法官一样,处于一种中立地位。这种体制可以避免追诉机关在控制被羁押人时采取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手段,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未决羁押的替代措施方面,为贯彻尽可能少羁押的要求,即使在羁押的法定期限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仍可以停止执行羁押,而采用其它非羁押性措施来代替。目前得广泛认可的羁押替代性措施主要是保释制度。在未决羁押的司法救济方面,有审前救济和事后救济两种。前者指在法庭受理案件之前,赋予被羁押人以异议或申诉启动一定救济程序的权利,通过救济程序确认羁押行为违法或没有必要并予以解除。在非法羁押的事后救济上,扩大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简化被非法羁押人的求偿程序,使受害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补偿。通过对未决羁押的权限、羁押的场所、羁押替代措施和司法救济等方面的设定,能够较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我国近来年对于人权的保护和法制的健全,取得了很大进步,比如每年颁布人权状况白皮书,2007年修订了《律师法》,2009年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修订了新的《刑事诉讼法》等等,但是由于历史、政治多方面的原因,未决羁押中权利保护的状况依然令人不容乐观。从立法方面看,没有赋于犯嫌人沉默权的权利,采取强制措施时权利告知也比较单薄。由于强制措施的多用,导致审前羁押率高,看守所人满为患。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办案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诉讼,只好变相超期羁押。看守所的地位不能中立,律师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再加上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刑讯逼供屡禁不绝。只是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保护人权,对于替代性羁押措施控制较为严格,权利程序救济方面缺失。
   针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现状,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现行司法制度,对于未决羁押中的被羁押人的权利保护方面,笔者认为,应在立法中扩大未决羁押中被羁押人的权利,确立犯罪嫌疑人陈述的自愿性原则,建立沉默权制度,增加对羁押人权利告知的内容,保证其知悉权。其次,改革和完善各项制度,包括借鉴保释制度,完善并加强替代性羁押措施的适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看守所的中立化以及建立非法羁押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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