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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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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注册制的内涵及其信息披露监管的地位

(一)注册制的内涵

(二)注册制背景下信息披露监管的地位

二、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监管立法缺陷

(二)证监会监管机制不健全

(三)自律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未能充分发挥

(四)退市制度不完善

(五)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三、域外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的比较与借鉴

(一)美国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二)日本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三)英国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

(四)我国所得启示

四、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二)完善政府监管机构

(三)完善自律和社会监督制度

(四)完善退市制度

(五)健全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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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制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一种体制,是发行申请人依法将应当公开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制成法律文件上交给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注册制的推行,降低了公司上市融资的门槛,但也给证券市场预埋了一定的风险,使得证券市场上融资的企业“鱼龙混杂”,给信息不对称的广大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投资风险。在注册制背景下,要求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及时的披露信息,并对其信息披露行为实施严格监管,是维护证券市场繁荣稳定、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因此,信息披露监管是注册制的核心和灵魂。
  2015年4月20日,我国《证券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注册制改革,在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也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缺陷,惩处机制不够严厉,导致操作性差,违法成本低;二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三是自律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未能充分发挥,包括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有限、中介机构监管不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监管体制的缺失以及媒体监督未能充分发挥;四是目前我国退市制度不完善,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有进有出”才是正常的市场现象,“只进不出”不仅会导致证券市场畸形,也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五是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注册制下,投资者的利益应当放在首位,因而对于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设计要着重完善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正因我国缺乏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的经验以及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对证券市场注册制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借鉴其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的经验。在推行注册制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均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中心,建立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为注册制保驾护航。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畅通的退市制度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等都是美日等国普遍实施的先进制度。相比我国欠发达的证券市场来说,发达国家对于信息披露监管的完备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分工合理以及完善的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等对于我国都具有借鉴意义。
  2016年两会期间,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答记者问中强调注册制一定要实施,但在配套措施未完善之前,不可单兵突进。因此,立足于我国特有的基本国情,需要建立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的配套措施,任何一个环节准备不到位,注册制下监管的效果都会大打折扣,所以要正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问题,完善配套监管措施,稳步推进注册制。针对我国实行注册制背景下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从严厉的惩处制度设计方面威慑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者;其次,完善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新闻媒体、公司独立董事等外部与内部监督并重的模式进行事前与事中的防范与监督;再次,强调用退市制度倒逼上市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最后,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对于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通过集团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来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提高上市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为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
  注册制下,加强对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目的还是要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证券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经济承受能力薄弱等问题决定了其处于市场弱势地位,对其予以保护是繁荣证券市场的应有之义。但是,再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也无法保护到每一位中小投资者。因此,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性投资、谨慎投资也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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