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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护作品完整权——以文学作品的电影改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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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基本理论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本质

(二)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在电影改编中的争议

二、国外电影改编中作品完整权保护之理论

(一)作者权体系国家——精神权利的珍视

(二)版权体系国家——版权自由的弘扬

三、我国电影改编中作品完整权保护的困境

(一)改编过程中的本质冲突

(二)侵权判断标准的不统一

(三)侵权判定方法的模糊

四、我国电影改编中作品完整权保护之完善

(一)清晰界定“必要改动”的原则

(二)以有损作品思想标准为侵权认定标准

(三)电影改编与作品完整权保护的类型化处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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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由于中国电影产业的飞速发展,电影市场的巨大需求,文学作品的改编在电影创作方式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凸显在眼前,即如何应对并有效解决电影改编中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近期,《九层妖塔》案作为一个典型,真正让大众接触到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让学界以及大众意识到该权利存在的必要性。作为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文学作品向电影作品转换过程之中理应得到较为充足的保护,但是,由于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著作权法中是一项小的权利,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并未加以重视,并且我国法律自身规定的不足,使得如何有效的协调电影改编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成为一个难题。
  我国在作品完整权保护方面是问题频出。首先,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借鉴了《伯尔尼条约》中的规定,可能是出于提高对该权利的保护程度或者融合不同国家立法优点的考虑,在法条中采用“歪曲”、“篡改”等词汇来界定侵权行为,正是由于以上词汇的使用导致保护作品完整权存在“先天性不足”。第一,“歪曲”、“篡改”两个词汇本身具有相当的模糊性,不利于界定侵权行为。第二,“歪曲”、“篡改”等词汇贬义色彩严重,不符合立法本身的目的。其次,在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构成方面,《伯尔尼条约》和一些国家明文要求以“有损作者声誉”作为侵权前提,但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以“有损作者声誉”作为侵权判断标准仍存在较大分歧。最后获得合法授权的后的电影改编存在“必要改动”难以界定的问题,何种程度的改编以及何种范围的改编才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针对以上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充分说明。
  本文首先归纳代表性国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定义,进而分析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本质并介绍该权利所具有的功能。其次,介绍作者权体系国家以及版权体系国家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立法规定与经典案例,阐明不同体系对该权利所持的态度。再者,进一步分析出电影改编与作品完整权保护之间是“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冲突,“尊重”与“创作”的冲突。最后,为更好协调电影改编与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冲突,提出相应建议。第一,要清晰界定“必要改动”的原则,具体包括: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必要改动是唯一的方式、必要的改动必须在一定范围内。第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议以“有损作品思想”作为认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一方面,以“有损作品思想”为认定侵权标准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的精神,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作品中的精神权利。第三,以电影改编与作品完整权保护的类型化处理作为判断电影改编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方法。首先,依据重要性将文学作品中描绘的情节、人物、场景划分为“一般性要素”与“核心要素”。其次,将改编行为划分为上“文字性修改”、“删添行为”、“污损行为”、“调整型处理”以及“传播性变化”等各种具体行为。通过图表的方式模拟“一般性要素”以及“核心要素”可能面临的各种改编行为,并依据各种改编行为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判断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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