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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难点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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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

(一)《金门协议》

(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三)具体案例成果

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难点

(一)法律问题“政治化”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管辖权的竞合与适用

(三)两岸“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合作及相关程序规范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动态发展增大调查取证难度

(五)两岸关于诈欺罪的规定存在巨大差异

(六)两岸法律文化的冲突

三、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一)两岸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互联网运营商、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责任

(二)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证据固定、人员遣返及罪赃移交制度

(三)两岸协商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冲突

(四)建立两岸“司法机关”可持续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交流与合作机制

(五)加强两岸法律专家、执法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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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互联网和电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并在近几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给两岸的民众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了两岸经济社会秩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时空跨度大的犯罪,自身技术高、受害群体大,且隐蔽性强,一般群众防不胜防。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区域分工明确,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手段、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在两岸及其他地区实施诈骗活动。
  从《金门协议》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不断深化合作领域、增强互信,不断开展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必须看到两岸合作还不够深入和全面,给两岸进一步合作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带来了局限性。
  目前,两岸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面临很多难点,需要进一步剖析和认定。两岸政治的敏感性导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很容易政治化,很难回归到司法本义;两岸对于管辖权的不同规定,导致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管辖权产生竞合,是两岸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可回避的争议点;两岸“司法机关”之间缺乏合作及相关程序规范,导致在侦查、调查取证等方面难以得到同步到位,出现对接和协调不畅等问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自身具备犯罪地第三地化、犯罪手段多样化和隐蔽性强等特点,加大了侦查机关办案的难度;两岸关于诈欺罪的罪名和刑罚立法规定存在巨大的差异,影响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打击效果;两岸文化存在同质性和异质性,法律文化上的冲突也是两岸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可忽略的难点。
  因此,两岸需不断总结历史正反面经验,牢牢把握当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难点,增强互信合作。两岸需共同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互联网运营商、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完善电信互联网诈骗中证据固定、人员遣返以及罪赃移交制度;两岸增强互信,协商解决打击互涉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建立海峡两岸“司法机关”可持续的打击电信诈骗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民间交流,促进两岸专家和执法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总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两岸民众对电信诈骗有着切身之痛,都强烈希望电信诈骗分子能够绳之以法。两岸无论从官方层面,还是民间团体,亦或是法律专家、学者,应持有更加务实的态度,在搁置历史和政治问题的前提下,不断深化合作,落实具体打击措施,才能长期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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