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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程序机制研究——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6条为依据

     

摘要

《金门协议》确立了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机制,《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两岸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决定遣返时,还需对遣返的请求进行行政性审查,存在双重审查和单层审查两种机制.为了保证遣返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被遣返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最后,移交被遣返人时,当前在移交主体、移交方式、移交时间等方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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