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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里老人与官府互动解纷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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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言

一、互动解纷模式的内容

(一)互动解纷模式的形成

(二)互动解纷的主体

(三)纠纷种类

(四)适用规则

(五)互动形式

(六)监督和保障机制

二、互动解纷模式的实践运行

(一)里老人将纠纷“转呈官府”

(二)官府以“官批民调”的方式解纷

(三)里老人协助官府解决纠纷

(四)直亭老人复审

三、互动解纷模式的特征

(一)以里老人解纷为优先

(二)以官府究办为保障

(三)里老人由“乡村审官”转变为“官府办案人员”

(四)国家法与民间法有机融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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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里老人与官府互动解纷模式是指,在明代基层社会中,民间解纷组织的主体里老人与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地方官之间,分工合作、相互交流,以适应基层乡里社会的方式通过调解和诉讼多种途径解决乡里民众之间的纠纷,从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解纷模式。这一模式有机结合了国家资源与民间资源,使得明代基层社会中纠纷的解决达到官民相得,上不烦而下不扰的效果。
  在里老人与官府互动解纷模式下,里老人和州县地方官员是解纷的两大主体。里老人是在古代社会有着深厚历史渊源的民间组织的代表,到明代时,朱元璋命户部颁布的《教民榜文》确立了其处理民间纠纷的理讼职能;州县官员作为最低一级的行政单位首领,具有理一州一县之讼的职责。两者理讼断案的职能为该模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从里老人与地方官合作解决的纠纷种类来看,互动解纷模式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民事纠纷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于解纷主体的多样性,致使该解纷模式中所适用到的规则也是多样的,既适用以地方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为主的民间社会法,又遵循国家法律的精神内核与相关规定。在解纷的过程中,里老人与地方官往往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互动,即“转呈官府”、“官批民调”、“直亭老人复审”“里老人协助官府解纷”。与此同时,里老人与地方官利用各自优势,相互制约,形成了互动解纷模式的保障及监督机制,从而保证了该模式的有效运行。
  实践中,里老人与官府互动解纷模式的运行在动态上主要体现为以下诉讼程序的衔接。第一种是纠纷由由里老人向地方官府的转移,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在明初禁止越诉的规定下,乡民有纠纷一般会先投状于里老人处,经里老人调解成功则可直接结案,但若不成功则由当事人上诉至官府处,此时里老人连人送审,将纠纷相关人员及文书转呈官府处理;二是当事人将诉状投告里老人处,但在诉状末尾写上委托里老人转呈官府的情况,此时里老人起到的仅仅是转呈诉状的作用。第二种是纠纷由地方官向里老人的转移,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官府在接到当事人诉状后,基于案情轻微等各种原因,不予受理,而将案件批回当地里老人调解的情形,此谓“官批民调”;二是对于已经由里老人处理过后的上诉案件,地方官委托自己信任的直亭老人进行复审,并汇报结果的情形。第三种则是里老人参与到官府审理案件的整个程序中,协助官府完成如勾拘人犯、调查勘验等办案事务。在里老人与地方官府互动的过程中,两者通过帖文、批示、信牌、领状等各种行政文书的方式,建立频繁的联系与互动。
  明代里老人与官府互动解纷在长期的基层司法实践中不仅形成一套完整的模式,而且表现出了鲜明的特征。首先,在互动解纷模式的程序上,从明初的明文规定到明中期的官府对诉讼的实践处理上,都体现了以里老人解纷为优先,以官府究办为保障及后置程序的特征。其次,在互动解纷模式的主体上,随着明代里老人与官府互动方式的变化,里老人的身份特征由“乡村审官”逐渐转变为“官府办案人员”,这一特征从本质上同时也体现了民间自治力量的削弱。最后,在互动解纷模式的适用规则上,里老人与地方官在解纷中的互动与交流同时也带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使两者相互吸收,逐渐融合。从整个互动解纷模式的特征来看,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明代以国家力量与民间力量相结合,融汇了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十九大对现代农村社会治理所倡导的德治、自治、法治相结合的理念,因此非常值得现代社会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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