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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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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仅依靠道德约束难以遏制污染事件的发生,必要时需要运用诉讼手段进行救济,2012年,中国民诉法初步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后,为了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还设有特别的诉前程序,诉前程序旨在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持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谦抑性,从而全方位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首先要明确享有公益诉权的主体,不同起诉主体的诉权顺位不一样。个人虽与公众环境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但环境破坏引起的不良反应与社会成员息息相关,社会个体有资格随时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鉴于其能力不足,唯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检察院更适合代表公众通过诉讼维护环境公益。检察机关介入诉讼时必须履行诉前程序,当其他法定主体缺位或无能力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支持其他主体或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根据检察权自身的性质及其维护社会公益和正义的责任,准许其参与诉讼具有一定必要性,有了检察机关的参与,环境违法行为能够得到有力监督和整治,环境权益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是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内在需求,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起诉标准的规范和统一,有利于环境保护领域从形式公正向实体公正过渡。但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检察机关对环境方面公共利益的保护必须坚持“有限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资格的前提是其只能充当替补性的角色,诉前程序的制定可以很好地防止其滥用环境公益诉权,有利于检察机关保持自身的谦抑性,节省司法资源,使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多元化主体中具有更加明确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诉前程序弥补其他符合条件诉权主体的诉讼能力,优先考虑其他主体提起诉讼,并维护其诉权,有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最大限度内得以实现,从而实现诉讼效益。 结合目前诉前程序的法律规定以及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在不同地区、范围和案件类型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不均衡,各省市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实施诉前程序,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不足和困难也接踵而至,诉前程序的准备工作中,检察机关缺少相应的成本核算机制对提起诉讼的必要性进行精准分析,调查取证的具体操作流程较为粗略,同时缺乏一定的配套措施对其予以保障和规范,不同诉权主体之间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配合也需要加强。 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一旦出现污染事件,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生态破坏内容进行全面恢复及整治,用诉讼的手段维护环境公众权益十分强调有效性和严格性,因此诉前程序必须能够发挥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公共资源以及防止检察机关滥用权力的作用,而不是拖延诉讼进程,只重形式而忽略实际效果。应该注意程序的价值以及程序的连贯性,深入研究此前置程序的特点、重要性以及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保持检察机关谦抑性,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高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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