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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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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思路

三.研究方法

四.文献综述

(一)互联网的概念

(二)互联网条件下的竞争

(三)互联网条件下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互联网对竞争的影响

一.互联网的根本特征

(一)互联网的技术特征

(二)互联网的经济特征

(三)互联网的社会特征:虚拟性与现实性并存

二.互联网对竞争的影响

(一)互联网对竞争主体的影响

(二)互联网对竞争行为的影响

(三)互联网对竞争方式的影响

三.互联网对竞争结果的影响

(一)互联网对正当竞争结果的影响

(二)互联网对不正当竞争结果的影响

第三章 互联网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主体方面的缺陷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缺陷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缺陷

(二)无法有效规范的互联网条件下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监督检查方面的缺陷

(一)监督检查执法手段缺陷

(二)社会监督机制缺陷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缺陷

第四章 修改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一.修改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

(一)法律修改与完善的一般方式

(二)国外在互联网条件下修改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式的主要做法与启示

(三)我国互联网条件下修改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方式的选择

二.修改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主体方面的修改与完善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修改与完善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监督检查方面的修改与完善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法律责任方面的修改与完善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作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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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市场的角度看,互联网的根本特征是双边市场性。正是因为这种双边市场性,使互联网条件下的竞争具有单边市场下不曾具有的特征,这些特征影响了竞争的主体、竞争的方式以及竞争的结果。
  我国于1993年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互联网的商业化始于1994年,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无法有效规范互联网条件下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该法的修改在所难免。
  本文试图有所突破的地方在于:以双边市场理论为指导,揭示互联网的技术特征作用于它的经济特征和社会特征的机理。以此为基础,分析互联网对竞争主体、竞争方式、竞争结果的深刻影响,进而揭示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面对互联网竞争时所遇到的各种困境。在分析与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修改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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