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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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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实践中,历来重视刑事审判监督,而轻于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工作起步晚,理论研究、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都有所欠缺。目前多是对行政诉讼、行政执行的监督,并且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更多的是依照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监督的法规,而行政法和民法是两个领域的法律,存在诸多不同,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监督案件不能达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近年来,面对国土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检察机关已于2015年对此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保护国有资源和遏制环境破坏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在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上、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如下:在行政检察监督的程序上,只有上级检察机关才是抗诉的主体,同级检察机关无抗诉权,对行政执行监督的程序也未作出规定。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上,法律赋予的监督范围狭窄,很多损害公民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等,检察机关对此缺乏监督的依据。在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上,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为主,这种方式局限在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检察建议虽运用广泛但缺乏刚性。在现有的配套机制方面,行政检察与民事检察的合并模式,专业人才的缺乏,考评机制的不合理等都制约了行政检察监督的发展。  通过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立法探讨,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我国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可以包括:优化程序设置,赋予同级抗诉权,增强行政检察监督规定的操作性,细化行政执行监督程序的规定。扩展监督的范围,增加行政行为的监督类型,扩大对行政诉讼整个过程的监督。丰富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抗诉、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提请违宪、违法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健全行政检察监督的机制,建立专门的行政检察机构,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制度。

著录项

  • 作者

    王群;

  •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刘宇;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行政检察,法律监督,司法实践,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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