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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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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离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涵及主要价值

(一)离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涵

(二)离婚救济制度的主要价值

1.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

2.离婚救济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3.离婚救济制度对婚姻中的“不道德”行为具有重要的矫正作用

二、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现状及主要不足

(一)我国现行离婚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2.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主要不足

1.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不足

2.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不足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

三、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

1.将夫妻共同财产制纳入到制度适用范围内

2.明确经济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3.设定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行使期限

(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

1. 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件

2.将生活困难方过错作为适用制度的消极条件

3.完善经济帮助形式

4.明确离婚经济帮助数额的考量因素

5.明确离婚经济帮助变更、终止的情形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将“无过错方”修改为“受害人”

2.扩大法定过错行为范围

3.完善举证责任制度

4.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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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救济制度是指,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处于弱势地位或权利遭受严重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离婚救济制度是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主体的合法权益,矫正婚姻中的“不道德行为”的重要作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该体系由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  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救济制度在保护婚姻当事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暴露了该制度体系存在的不足。我国现行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是多方面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小、补偿数额难以确定、请求权行使时间限制严格等问题;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适用条件不合理、对请求权人的过错未规定、帮助形式不科学、经济帮助缺乏变更、终止的规定等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对权利人限制严格、法定过错行为范围小、权利人举证难、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妨碍了婚姻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削弱了离婚救济制度的作用,同时也在客观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使公平正义难以彰显。  为使离婚救济制度能切实保护好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要对其进行完善。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制纳入制度适用范围内、明确经济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设立请求权行使期限;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中,要对适用条件和帮助形式进行完善、将生活困难方的过错作为制度适用的消极条件、明确经济帮助变更、终止的情形;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要将“无过错方”修改为“受害人”、扩大法定过错行为范围、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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