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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诉讼中原告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公共信托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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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公共信托原则概述

(一)公共信托原则的发展历史

(二)公共信托原则的特征

二、公共信托原则在环境诉讼中的应用

(一)国外适用公共信托原则确定原告资格的实践

1.美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发展

2.英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发展

3.日本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发展

(二)国外适用公共信托原则确定原告资格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1.突破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限制

三、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确定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限制

1.实体法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2.程序法上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限制

(二)我国环境诉讼原告确定的司法现状

四、适用公共信托原则在我国扩大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一)将公共信托原则纳入成文法

1.将社会大众的环境权纳入宪法、法律中

2.在诉讼法中对环境诉讼程序作特别规定

(二)适用公共信托原则确认原告范围的具体标准

1.原告范围确认的标准

2.原告的主要类型

3.建立相关措施防止环境诉讼滥诉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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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力度的不断加大,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日益严重,环境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已危及到人类的健康发展。为了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各国纷纷建立起社会成员能够直接就环境侵害行为提起环境诉讼的制度,既能让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事务中来,也使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是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和诉讼制度在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方面存在着局限性,在环境诉讼中依然采取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这样的规定将大部分社会公众排除在环境诉讼的范围之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人们享有广泛的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来的权利,因此,本文首先从公共信托原则的基本理论入手,介绍了公共信托原则的概念、发展历程及特征。公共信托原则经历了从对自然资源的自由利用到商业利用再到环境保护的过程,是环境资源法这类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为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接着阐述了国外适用公共信托原则来确定和扩大原告资格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实践。各国的发展基本上都经历了从对原告的严格限制到逐步放宽的过程,而在这样的过程中,公共信托原则一直贯穿始终,只是在范围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这样的实践更是证明了该理论的正确性。然后在分析了我国在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现状后,发现我国仍然沿用已经被国外发展所逐渐废除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而且法律的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更未引进公共信托原则,规定社会大众对环境资源的权益。得出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形,将公共信托原则渗入进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诉讼制度中的结论。在文中的最后提出我国应当适用公共信托原则来确定原告范围,并具体设计了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主张赋予相关公民个人、环保行政机构、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原告资格,同时也建议建立相关防止滥诉的措施,来充分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环境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诉讼原告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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