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理性化重塑
【6h】

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理性化重塑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导 论

一、侦查程序构造的理论界定

二、侦查程序构造的理论支撑

(一)程序正义理论

(二)人权保障理论

(三)侦查效率理论

(四)科学化与合理化理论

三、国外侦查程序构造情况比较

(一)英美法德日意等国刑事侦查程序构造比较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四、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缺陷

(一)强制侦查权的行使

(二)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

(三)侦查机构权限的无制约

(四)程序化色彩淡薄且缺乏诉讼化的程序建构

五、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理性化重塑

(一)对我国侦查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建立司法审查机制

(二)建立科学化合理化的强制措施体制

(三)赋予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四)赋予侦查阶段辩护权

(五)建立侦押分离之制

(六)全面建立录音录像制度

参考文献

致 谢

展开▼

摘要

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起始阶段和基础程序,也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诉讼阶段。如何合理规范与有效控制侦查权,既保证侦查程序充分实现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又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不受到侦查权不当行使的侵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平衡就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难题,也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不懈追求,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 侦查构造,是指参与侦查程序的主体在侦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基于侦查程序的参与主体来说,侦查构造涉及三方面的内容:首先,侦查构造是由不同的诉讼构造而形成的,由一定侦查目的所决定的;其次,侦查构造的主体是在侦查程序中行使控诉、辩护、裁判职能的三方诉讼主体;最后,侦查构造的内容是在侦查程序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基于程序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侦查效率理论以及论科学化、合理化理论的要求,侦查程序应该有合理化的构造,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本文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侦查构造的比较得知不仅不同法系国家的侦查构造不同,而且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的侦查构造也不相同。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构造越来越向英美法靠拢,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构造也在借鉴大陆法的有益经验,两大法系的侦查程序有逐步接近、不断融合的趋势。各国的侦查构造普遍遵循了侦查与裁判职能分离、正当程序和司法最终裁决等原则,在检警关系、控辩关系、控审关系等诸多方面呈现出一些共同之处:首先,警察成为主要的侦查力量,其侦查取证的权力不断扩大,但针对具体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人身强制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其次,官方侦查机构负有客观公正地调查案情的法律义务,检察官对警察的侦查活动具有不同程度的监督、指挥或指导权。再次,对侦查中的强制处分实行法定原则或司法令状原则,并且以司法权作为控制侦查权的最终后盾。最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得到普遍确认,其人权保障受到立法和司法的一致尊重和保护。 但我国的侦查构造仍存在诸多的缺陷:诸如强制侦查权的行使;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侦查机构权限的无制约;程序化色彩淡薄;缺乏诉讼化的程序建构。本文期望通过对侦查程序构造的基本含义进行深入探讨,同时,对我国侦查构造的缺陷进行反思,进而提出用理性化的方式重塑我国侦查构造的设想:对我国侦查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建立科学化合理化的强制措施体制;取消刑诉法第93条;赋予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建立侦、押分离之制;全面建立录音录像制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