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
二、论文课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论文主要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论基础——控权理论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实基础——行政不作为诉讼
二、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定义和构成
(一)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定义
(二)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组成要件
三、法规视角下基层公安的职能分析
(一)从执法主体上确定的行政职责
(二)从是否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上确定的行政职责
第二章 基层公安为被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现状研究
一、案例来源与分析方法
(一)大数据分析方法
(二)司法案例来源
二、山东省的283起案例数据分析
(一)283起案例总数据的表格分析
(二)基层公安败诉的55起案件的数据分析
第三章 基层公安为被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的问题
一、原告与被告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权益说”与“利害关系说”之争影响原告的认定
(二)基层公安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问题
二、案件办理中出现的程序性问题
(一)告知义务不到位
(二)超期限办案现象普遍
三、受案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起诉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四、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被告举证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二)原告举证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五、责令判决类型存在的问题
(一)责令重新作出的履行期限不明确
(二)责令重新作出的内容无法落实性
第四章 基层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原告与被告主体制度
(一)原告认定标准须兼顾“利益关系说”与“合法权益说”
(二)明确基层公安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内容
二、加大对程序性规定的保障
(一)完善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
(二)完善行政诉讼法中程序性的规定
三、扩大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受案范畴
(一)将部分前置程序性的刑事事务纳入基层公安行政职责范畴
(二)将民事纠纷紧急状态下的矛盾化解纳入基层公安行政职责范畴
四、健全诉讼主体证据制度
(一)被告举证责任制度内容的确定
(二)原告举证责任制度内容的完善
五、明晰责令作出判决方式的内容
(一)明晰责令作出判决的时间
(二)明晰责令作出判决的内容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