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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WTO-DS437案中“可获得事实”规则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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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1 基本案情

1.1案件事实

1.2裁决

2 争议焦点

2.1美国未能以可获得事实为依据是否违反了《SCM协定》

2.2美国的不利事实裁定是否适用了同一法律标准

2.3美国所指的“不利推论”实际上是否等同于假设

2.4上诉机构是否应当完成法律分析

3 “可获得事实”规则分析

3.1“可获得事实”规则概述

3.1.1“可获得事实”规则相关法律规定

3.1.2“可获得事实”规则的发展

3.2“可获得事实”争点具体分析

3.2.1 《SCM协定》第12.7条要求以可获得事实为依据

3.2.2美国不利事实的裁定有适用同一法律标准之嫌疑

3.2.3 美国所指的“不利推论”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假设

3.2.4 关于法律分析的完成

4 应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对策

4.1 国际层面的对策

4.1.1细化“可获得事实”规则

4.1.2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4.1.3设置程序性要求予以规制

4.2.1缓和对外贸易摩擦

4.2.2积极抗辩“可获得事实”规则的滥用

4.2.3完善“可获得事实”规则的国内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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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宋东华;

  •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欧福永;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法学各部门;
  • 关键词

    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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