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1 基本案情
1.1案件事实
1.2裁决
2 争议焦点
2.1美国未能以可获得事实为依据是否违反了《SCM协定》
2.2美国的不利事实裁定是否适用了同一法律标准
2.3美国所指的“不利推论”实际上是否等同于假设
2.4上诉机构是否应当完成法律分析
3 “可获得事实”规则分析
3.1“可获得事实”规则概述
3.1.1“可获得事实”规则相关法律规定
3.1.2“可获得事实”规则的发展
3.2“可获得事实”争点具体分析
3.2.1 《SCM协定》第12.7条要求以可获得事实为依据
3.2.2美国不利事实的裁定有适用同一法律标准之嫌疑
3.2.3 美国所指的“不利推论”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假设
3.2.4 关于法律分析的完成
4 应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对策
4.1 国际层面的对策
4.1.1细化“可获得事实”规则
4.1.2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4.1.3设置程序性要求予以规制
4.2.1缓和对外贸易摩擦
4.2.2积极抗辩“可获得事实”规则的滥用
4.2.3完善“可获得事实”规则的国内立法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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