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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DS437案补贴事实专向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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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DS437的案件概要

(一)案情简介

1.案件缘由

2.主要经过

(二)主要争议点及裁决

二、补贴事实专向性认定所涉法律问题及评析

(一)事实专向性与法律专向性

1.专家组的分析

2.上诉机构的分析

3.评论

(二)“补贴项目”的解释和适用

1.专家组的分析

2.上诉机构的分析

3.评论

(三)“授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认定

1.专家组的分析

2.上诉机构的分析

3.评论

三、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

(二)完善建议

1.将补贴事实专向性纳入反补贴条例

2.细分事实专向性认定的因素

四、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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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选取的案例为中美反补贴措施案(DS437)。该案源自美国商务部从2007年到2012年期间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发起的17项反补贴调查。而此前,中美双反措施案(DS379)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认定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特定产品的反补贴调查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greement of Subsidy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议)。然而,美国仍对来自中国的产品进行非法调查。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DS437的案情概要,该章节首先简单介绍了案件的缘由,接着叙述该案在WTO中历经的磋商、专家组成立以及上诉机构成立这样的大致过程。最后对该案整体涉及到的争议焦点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每个争议点的裁决作了简略的概要。第二章为本文的重点,分析了案子中涉及到补贴事实专向性认定中的三个问题,即认定事实专向性之前是否应先认定法律专向性,“补贴项目”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授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认定。该章节又分为三个部分,分别厘清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每个争议点的分析思路和所持观点,以及笔者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析的评析。该章节的重点为前两个争议点。对于第一个争议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为可以直接适用事实专向性,而笔者却认为调查当局必须先证实补贴不具有法律专向性,才能适用事实专向性。而对于“补贴项目”的解释和适用,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指明构成该项目的各个补贴应具有的联系,如在使用的时间、水平、受益者以及由此对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等。对于第三个问题,笔者赞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观点,即适用事实专向性也要识别出第2.1条的帽子条款中的“授予机关”及其“管辖范围”。第三章为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意在结合本案,提出将补贴事实专向性纳入到我国反补贴条例的第4条中并细分事实专向性认定的因素的建议。第四章为本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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