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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研究——以联合国《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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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UNCITRAL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的背景介绍

二、UNCITRAL中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的系统阐述

(一)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一个“新概念”的诞生

(二)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的种类以及特征

(三)统一处理的方法与非统一处理的方法

三、购置款融资担保的制度结构以及运行规则

(一)购置款担保权的设定

(二)购置款融资担保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取得

(三)购置款融资担保的优先权规则

四、对于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的有关思考

(一)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与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异同之处

(二)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所有权性质的思考

(三)中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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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中国都奉行物权法定主义,作为大陆法系滥觞之“罗马法学总是能够创造或承认应该得到保护的新型物权,但是罗马法从来都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自由的设定他物权的内容”①,即物权设定的形式、种类、内容一律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必须在法律所能容许的范围之内。但是随着商业的繁荣,对融资需求的增大,传统的担保手段依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同时,不断催生出新种类的“担保”手段,而事实证明,这些经现实催生的“担保手段”却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符合当事人对于担保与融资的双重要求,也必然意味着在未来的担保交易中会更加广泛的予以使用,购置款融资交易便是其中一类。
  作为在担保交易中举足轻重的购置款融资交易,往往发生在连环交易的第一个阶段即买卖交易阶段,如果不能将基础的买卖环节中涉及的融资担保用统一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必然影响后续的交易环节,因此对于购置款融资交易制度全面系统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切。而且,“一项有效可预见的法律框架可产生短期和长期的宏观经济效益,从短期看,即在国家金融部门遇到危机的时候,一个有效可预见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特别是从执行金融债权的角度看更是如此,目的是通过快速执行机制,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控制其债权受损,并通过提供可刺激临时融资的手段促进企业重组。从长远的角度看,一项灵活有效的促进担保权利的法律框架可以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有用的工具。”②而从微观的角度看,只有为购置款融资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与规制,才能减少融资提供人预期的各种交易风险,从而增加各种信贷的提供量,在不同的信贷提供人之间也能形成良好的竞争关系,相反,在放款人认为交易风险很高的情况下,信贷成本往往很高,因为放款人要评估和承担更多风险而增加补偿额,而最终这些补偿额都会负担在买受人所购置资产的价格中或者信贷利息上,这样的恶性循环并不利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而目前在我国的担保立法中,并未系统的涉及到关于购置款融资的相关章节,国内学者对于购置款融资交易制度的研究也并不多见,对于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草案》的研究更是风毛麟角,这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由于在《示范法》的术语表中明确指出:“担保权利是一项对动产的合意权利”“本《示范法》侧重于对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的担保权利……除非另有说明,本《示范法》不涉及不动产”、“物一词包括所有各种形式的有形动产……”因此在本文中所探讨的购置款融资担保权,实际上是针对动产的担保权,而动产担保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中,又处于薄弱的环节,“在现在中国的法律学界,对动产担保交易的研究往往停留在一些制度宏观方向和理念性观点的介绍和研究”①,所以对于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更是没有系统的规定,而只是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且缺乏具体系统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例如所有权保留交易以及融资租赁交易虽然法理上的研究著述甚多,但它们作为担保手段的法理学基础依然争议很大,而在第六工作组提供的立法《示范法》中,将这两种交易作为担保手段或者担保权在制度设计、冲突处理以及法理基础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
  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第六工作组起草的《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中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为中心,结合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购买价金担保权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购置款融资担保交易制度:第一部分,介绍《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的背景,第二部分阐述购置款融资交易的产生优势特点以及种类的多样性,第三部分系统介绍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的运行规则,包括设定、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竞合求偿人的优先权,第四部分,是对该制度的思考。我国在《物权法》立法之初,就有关于物的“归属中心与利用中心的讨论”,虽然“罗马法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确实有所淡化”②。但更多的学者认为,物的归属才是物的利用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确定了物的归属才能发挥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功能,否则“以利用创造财富”只不过是空中楼阁。在这样主流观点的指导下,在我国要想确立“担保权益”的理念从而建构完整的购置款融资担保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的理论阻碍,但是“罗马城不是一天建立的”本为竭力为此做出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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