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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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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第1章 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沿革及评析

1.1 2009年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次确立

1.2 《食品药品解释》对知假买假及违约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肯定

1.3 2015年《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方式及除外规定

1.3.1 首付责任制及“经营者”概念的使用

1.3.2 增加损失三倍的赔偿方式

1.3.3 但书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缺陷的修正

第2章 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存在的问题

2.1 未对惩罚性赔偿进行违约和侵权的区分

2.1.1 适格被告的问题

2.1.2 违约和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不同

2.2 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构成要件的缺陷

2.2.1 “食品安全标准”有轻重之分

2.2.2 “食品安全标准”无法涵盖所有严重违法行为

第3章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但书部分对构成要件修正的局限

3.1 “瑕疵”的认定

3.2 “食品安全”的认定

3.3 “误导”作为认定标准的缺陷

3.3.1 “误导”与“欺诈”的异同

3.3.2 误导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其违法性不对等

第4章 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修正

4.1 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补偿性赔偿

4.2 权利主体要件--消费者身份

4.3 主观要件--“明知”

4.4 违法性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食品安全标准

4.5 除外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修正

4.6 立法建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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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钟超逸;

  • 作者单位

    南昌大学;

  • 授予单位 南昌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蓝寿荣;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食品消费; 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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