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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般债权质押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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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一般债权质押的概念界定及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

1.1 一般债权质押的概念

1.2 一般债权质押风险控制的理论基础

1.3 一般债权质押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第二章 通过对可质押债权的限制控制风险

2.1 可出质债权的限制性构成条件

2.2 我国可入质债权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

2.2.1 不动产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性质解构与风险分析

2.2.2 未来债权的设质风险解析

2.2.3 其他一般债权的设质风险及可行性分析

2.2.4 限制我国可出质一般债权范围控制风险

第三章 通过设质程序控制风险

3.1 通过一般债权质押设质合意书面化控制风险

3.2 交付债权凭证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

3.3 通知第三债务人和第三债务人承诺的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

3.4 设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风险分析

3.5 我国一般债权质押设质过程的风险控制

3.5.1 一般债权质押设立的要件

3.5.2 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的风险分析

第四章 通过质权实现方法控制风险

4.1 质权人直接收取权制度

4.2 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不一致时的质权实现

4.3 对第三债务人抗辩权的限制

4.4 对出质债权抵消权的限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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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债权质押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债权在客观上的无形性,理论性质上的相对性、隐密性等特点,使一般债权质押和与有形的动产质押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用一般债权进行设质担保时,客观上对当事人的风险预见、风险规避、以及风险控制机制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一般债权质押开始进入我国的司法实践。这标志着我国担保制度立法向科学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但是,我国《物权法》在引进先进制度的同时,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过于粗放的立法条文对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情况指导力度显然不够。而且,一般债权质押的风险控制也不能被已经建立的动产质押的风险控制理论体系所容纳。这就使一般债权质押的运行过程不能从一个科学的视角,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难免造成法律制度适用的扭曲。本文通过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设质客体、设质过程、实现过程的深层次理论剖析,从如下几方面指出我国一般债权质押风险控制机制的不足和完善建议。第一,提出可以进行质押的一般债权的条件,纯化设质客体的范围;第二,分析设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风险控制行为的实质目的,并分别赋予它们在风险控制机制中不同的法律内涵;第三,分析我国设质登记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第四,建立质权人直接收取权制度并分析其运行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的风险。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和相应完善意见的实施,使一般债权质押成为安全稳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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