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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的民事司法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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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安邦之策;平等就业是现代社会平等价值的一个极其重要内容,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根本途径。然而,在目前存在着就业不力与就业不平等的双重困局。其中,就业不平等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和破坏力是全局性的,远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就业不平等是当前社会不平等的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随着“和谐社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的兴起,全体劳动者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而平等就业则是实现这个基本目标的根本途径。正是从该意义上讲,平等就业权,这个既具有朴素的平民情节,又关系到职场的民主化、多样性和机会均等等具有社会正义性质和法律意义的重大课题,就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权利宣示,而是一种积极的权利主张,是广大劳动者的一个最普遍的利益诉求。
   本文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语义分析的方法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从三个方面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对平等就业权的概念、现状、救济的意义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对平等就业权救济过程中涉及的实体法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主体范围、歧视的定义与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第三部分,从程序法方面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立案审查制度、主体适格问题和举证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要改变平等就业权现状在实体法方面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在程序方面应当改革现行立案审查制度,并针对平等就业权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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