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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研究——以救济机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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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矿产资源社会问题探析

(一)矿产资源的自然禀赋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社会问题

(三)矿产资源法律规制与救济的必要性

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资源物权理论

(二)外部性理论

(三)国家干预理论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三、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安排及缺陷

(一)我国矿产资源立法概况

(二)我国基本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内容

(三)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四、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救济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国外矿产资源救济机制的立法经验

(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救济机制的基本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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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矿产资源引发的社会问题入手,诠释了矿产资源法律规制与救济的必然趋势。在此基础上,运用资源物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国家干预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理论分析,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以上述理论为依据,在充分考察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现状的前提下,审视、反思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不足。继而从法律缺位、相关制度不配套、政府管理失控、救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的美国、代表资源丰富国家的澳大利亚以及代表经济转轨国家的俄罗斯等国的矿产资源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国际考察,在借鉴国外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救济机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实际,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以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为指导,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社会救济等三方面具体设计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救济机制。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和加大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来实现司法的最后防御;通过强化行政复议和确立完善行政补偿来实现高效的行政救济;通过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社会化方式实现广泛的社会救济。总而言之,有关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不仅要从静态上完善立法,而且要在动态上加强行政监管;通过个案追究的方式实现司法的最终救济。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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