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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瑕疵及其司法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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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一、域外相关文献

二、域内相关文献

第三节 基本概念阐释

一、说明理由

二、说明理由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一、创新点

二、不足及后续研究

第二章 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的法学基础

一、宪政的要求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三、公民参与权的要求

第二节 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的意义

一、从行政机关角度看

二、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看

三、从司法机关角度看

第三节 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的内容

一、说明理由内容中的事实依据方面

二、说明理由内容中的法律依据方面

三、说明理由内容中的自由裁量因素方面

第三章 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瑕疵及其效力

第一节 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瑕疵的阐释

一、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瑕疵的概念

二、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瑕疵的分类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瑕疵效力的分析

一、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形式瑕疵的效力

二、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实质瑕疵的效力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

一、德国

二、日本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比较

一、英国

二、美国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我国行政决定说明理由瑕疵救济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行政机关事后补充说明理由的可能性

一、说明理由瑕疵不必然导致行政决定内容的实质违法

二、基于行政经济考虑

三、公共福利的需要

第二节 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维持行政决定,补充瑕疵理由”的判决类型

二、“维持行政决定,补充瑕疵理由”判决类型存在的意义

三、“维持行政决定,补充瑕疵理由”判决的适用条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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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能抑制行政机关恣意妄为、主观专断,确保行政的民主化、公正化,提高公民参与行政活动的积极性。说明理由瑕疵,是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说明理由义务,它包括形式说明理由瑕疵和实质说明理由瑕疵。前者是行政机关没有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后者是指说明理由内容错误。本文探讨说明理由瑕疵行政决定的效力及其司法救济问题,认为现有司法实践将说明理由瑕疵行政决定一概撤销的做法没有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经济行政的均衡,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已确保行政决定内容合法性和相对人权益未受损害的情况下,建立一种“维持行政决定,补充瑕疵理由”的判决类型,兼顾依法行政和经济行政。
  文章的第一部分简述说明理由制度的一般理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时需要说明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裁量因素,说明理由拥有广泛的法学基础。
  第二部分阐述说明理由瑕疵的内涵,并结合案例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说明理由瑕疵行政决定效力的态度。
  第三部分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说明理由制度情况,尤其是分析它们在对待说明理由瑕疵行政决定效力的态度。
  第四部分分析司法实践中对说明理由瑕疵行政决定“一刀切”全部撤销的做法,不仅影响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而且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有鉴于此,在本文的最后,提出有必要建立一种兼顾依法行政和经济行政的新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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