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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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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的界定

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1.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

1.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认定规则

1.2.1 本身违法原则

1.2.2 合理原则

1.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的特征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

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2.1.1 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意义

2.1.2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2.2 对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评析

2.2.1 《反垄断法》的规定

2.2.2 《反垄断法解释》的规定

2.3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

2.3.1 明确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

2.3.2 明确原告资格的范围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的衔接

3.1 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的衔接模式

3.1.1 直接诉讼模式

3.1.2 行政前置诉讼模式

3.1.3 对两种模式的分析与评价

3.2 对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衔接模式的分析

3.2.1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衔接模式的规定

3.2.2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衔接模式的不足

3.3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衔接模式的完善

3.3.1 加强单独诉讼中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协调

3.3.2 尊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在后继诉讼中的效力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4.1 证据收集方式多元化

4.1.1 确定专家证据规则

4.1.2 确立以法院为主导的证据开示制度

4.1.3 适度扩大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4.2 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

4.2.1 对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析

4.2.2 减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原告的证明责任

4.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4.3.1 单独诉讼中的参与规则

4.3.2 后继诉讼中的初步证据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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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中,由于相关理论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诸多待探讨、待解决的问题,如纠纷界定、原告资格与扩张、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证据规则、集团程序、诉讼费用、民事责任等,由于篇幅和见识的有限,只从中选取了几个问题加以详细分析。首先,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的界定问题,指出凡是需要以《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条款为裁判依据的民事纠纷,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并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的专业性、公益性和当事人诉讼力量不对等等特征。其次,通过比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和限制标准,并在分析与评价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主张采用“诉之利益”标准和“影响标准”作为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并明确原告资格的具体范围。第三,探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反垄断执法机关行政程序的关系问题,并结合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加强单独诉讼中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协调和尊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在后继诉讼中的效力的建议。最后,从证据收集方式多元化、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加强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三个方面来改进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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