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的界定
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1.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涵义
1.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认定规则
1.2.1 本身违法原则
1.2.2 合理原则
1.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纠纷的特征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
2.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2.1.1 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意义
2.1.2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2.2 对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评析
2.2.1 《反垄断法》的规定
2.2.2 《反垄断法解释》的规定
2.3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
2.3.1 明确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
2.3.2 明确原告资格的范围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的衔接
3.1 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的衔接模式
3.1.1 直接诉讼模式
3.1.2 行政前置诉讼模式
3.1.3 对两种模式的分析与评价
3.2 对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衔接模式的分析
3.2.1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衔接模式的规定
3.2.2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衔接模式的不足
3.3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衔接模式的完善
3.3.1 加强单独诉讼中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协调
3.3.2 尊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在后继诉讼中的效力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4.1 证据收集方式多元化
4.1.1 确定专家证据规则
4.1.2 确立以法院为主导的证据开示制度
4.1.3 适度扩大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4.2 减轻原告的证明责任
4.2.1 对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析
4.2.2 减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原告的证明责任
4.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4.3.1 单独诉讼中的参与规则
4.3.2 后继诉讼中的初步证据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