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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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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问题概述

第一节 何为电视节目版式

一、电视节目版式概念的界定

二、电视节目版式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电视节目版式是否构成作品

一、区分思想与表达

二、电视节目版式的独创性

三、电视节目版式的可复制性

第三节 电视节目版式应采何种法律保护模式

一、非版权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

二、版权法保护模式的正当性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之困境分析

第一节 电视节目版式与文字作品保护

一、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可行性

二、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困境

第二节 电视节目版式与戏剧作品保护

一、电视节目版式与戏剧作品的比较

二、作为戏剧作品保护的困境

第三节 电视节目版式侵权认定困难

一、法律属性不明确

二、实质性相似认定困难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判例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 成文法系

一、可版权性判断不一

二、侵权判定方法不一

第二节 判例法系

一、倾向于实质性相似判断

二、实质性相似检测

第三节 两大法系的共通点

一、节目版式可作为对元素的编排而受到保护

二、节目版式越具体越具有可版权性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建议

第一节 我国电视节目版式的版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电视节目版式版权纠纷案例

二、我国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争议

第二节 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版权保护原则

一、有条件地保护电视节目版式

二、淡化作品类型的限定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的侵权认定

一、严格的实质性相似判定方法

二、消费者与专家相结合的判定主体

三、版权登记可作为初始证据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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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视节目版式是一项能带来商业价值的智力创作成果。它起源于一个创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书面版式,然后将该书面版式与技术、艺术、商业等元素相融合从而最终创造出一个节目版式,该节目版式能使系列节目呈现出多重元素相互联系并具有整体相似性的特征。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电视节目版式可以构成作品。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模式有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合同法保护模式,专利法、商标法保护模式,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及版权法保护模式,非版权法保护模式各具有其局限性。
  电视节目版式在寻求版权法保护时存在着困境,一方面有一定独创性并具体化的书面版式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依版式制作节目往往并不构成侵权,另外,电视节目版式不符合戏剧作品的整体形式统一性,不能构成戏剧作品。在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侵权认定方面也存在着困境,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存有疑虑,在实质性相似判定方面也非常困难,大多数判决都不支持侵权。
  对于电视节目版式版权的保护,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在保护标准和方法上有所不同。从两大法系的案例分析结果来看,成文法国家倾向于对电视节目版式的可版权性讨论,且判断结果不一,侵权判定方法也不一样,其中“元素覆盖标准”的实质应是“实质性相似”标准;而在判例法国家,大多数倾向于认可其可版权保护,但是坚持严格的“实质性相似”认定。两大法系的共通点为:节目元素的选择与编排可受版权保护、节目版式越具体越可受版权法保护。
  目前国内关于电视节目版式的纠纷也日渐趋多,节目版式之间的克隆与模仿之风越来越严重,基于对版式原创者的鼓励以及电视产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有必要对电视节目版式予以版权保护。在分析了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属性和比较借鉴两大法系相关案例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该坚持有条件地保护电视节目版式以及淡化对电视节目版式作品类型的限定原则,对于无书面版式的抽象版式不予保护,而对于具有较高独创性的电视节目版式提供版权保护,同时,在实质性相似判定的主体上可以考虑消费者与专家群体的结合,而在司法裁判中,版权登记可以作为“初始证据”辅助判定权利归属、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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