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司法案例的观察
(一)行政协议案件类型
(二)行政协议效力认定:一般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先决问题
2.效力认定:一般行政协议诉讼案件的先决问题
(三)提出问题
二、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与行政协议效力认定
(一)行政协议的行政属性
1.行政协议:“行政行为”抑或“行政活动’’
2.行政协议主体
3.行政协议目的
(二)行政协议的契约属性
1.契约自由:合意性
2.行政协议:限制的契约自由
(三)行政协议效力认定:合法性和契约效力性双重维度
1.行政协议效力认定与依法行政原则
2.契约效力性审查
三、行政协议的效力状态及其有效要件
(一)司法案例中行政协议的效力状态:有效、无效和未生效
1.行政协议有效
2.行政协议无效
3.行政协议未生效
(二)行政协议效力状态:基于行政法层面的考察
1.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行为
2.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协议行为
3.违法有效的行政协议行为
(三)行政协议效力状态:基于合同法层面的考察
1.有效行政协议
2.无效行政协议
3.可撤销行政协议
4.效力待定行政协议
(四)小结
四、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一)域外行政协议法律适用模式及其启示
1.普通法模式
2.法国模式
3.德国行政法准用民法模式
4.启示
(二)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1.适用民法规范——契约行政的必然要求
2.法律适用现状——民、行兼用
(三)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行政与民事法律规范并重
1.公私二元论的摒弃与革新
2.行政协议:融合公私法规范的“第三法域”
3.实践路径:“双重审查”维度与“并重适用’’
4.几个相关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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