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以其在海宁市的适用情况为视角
【6h】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以其在海宁市的适用情况为视角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浮动抵押制度在海宁市的适用及其初步分析

2.1 浮动抵押制度在海宁市的适用情况

2.1.1 对海宁市工商局的调研

2.1.2 对海宁市部分金融机构的调研

2.1.3 对海宁市部分中小企业的调研

2.2 对浮动抵押在海宁市适用情况的分析

3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立法体系及其缺陷

3.1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沿革

3.2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架构

3.2.1 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

3.2.2 浮动抵押的设立方式

3.2.3 浮动抵押的设立客体

3.2.4 浮动抵押的固定

3.2.5 浮动抵押的实现

3.3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与国外立法例的比较

3.4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缺陷

3.4.1 抵押人资格限定过宽

3.4.2 抵押物范围过窄

3.4.3 优先权问题规定不明

3.4.4 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过于单一

3.4.5 缺乏对“合理经营”含义的限定

4 完善及推广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浮动抵押作为一项特殊抵押制度的立法结构

4.1.1 扩大浮动抵押物的范围

4.1.2 规定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机关

4.1.3 对“正常经营活动”作出解释,并赋予抵押权人撤销权

4.1.4 补充规定浮动抵押的特殊实现方式

4.2 通过制度配套扩大浮动抵押适用范围

4.2.1 利用资产证券化措施

4.2.2 加强第三方担保措施

4.2.3 加强村镇银行建设

4.3 加大浮动抵押在我国农村的适用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展开▼

摘要

浮动抵押制度是英国法的一个伟大创造,基于衡平考量的浮动抵押制度为英国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另一条广阔的途径。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的发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发展,这与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恰恰相反。源自英美法系的浮动抵押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所接受,经历了一个从拒绝到承认再到广泛适用的曲折过程。目前,浮动抵押制度已经在项目融资领域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首次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并在第一百八十九条、一百九十六条等条款中对该制度做了进一步规定,虽然我国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与传统英美法系的浮动抵押制度有较大区别,但可以作为我国物权法立法上的一个突破。然而,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规定粗糙,并没有对该制度单独规定成节,这导致了浮动抵押制度在立法上先天存在了些许缺陷。同时,经调查发现,浮动抵押制度在现实中的适用也十分少见,这显然是对《物权法》立法缺陷的一种直接反映。同时,浮动抵押作为一项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快速高效融资渠道的制度,其推广适用,还需其他地方融资体系配套制度的辅助,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第三方担保等。
   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多存在于中国农村。然而,由于这些小、微企业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还款能力较弱,因此更加需要政府相关制度的支持。浮动抵押制度作为一项灵活便捷的融资手段,对于我国农村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农村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而充分发挥其功能,需要政府对地方金融体系的适当调控。
   因此,要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并加以推广,一方面,要完善其立法,尤其关注浮动抵押的设立和实现两个阶段;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其它地方融资制度,以加大浮动抵押的适用广度。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