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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性别平等事案的阶层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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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导言

1.1 两种倾向

1.1.1.独断倾向

1.1.2.单一倾向

1.2 本文结构

2 相同差别事由上的不同平等原理与不同差别情境

2.1 不同的平等原理

2.1.1.一般平等与特别平等

2.1.2.权利平等与机会平等

2.1.3 公法上的平等与私法上的平等

2.2 不同的差别情境

2.2.1 基于相竞合的基本权利的不同情境分类

2.2.2.按审查对象的不同情境分类

3.性别平等事案的审查内容

3.1 审查内容的比较法考察

3.1.1 三层次审查基准式审查

3.1.2 比例原则式审查

3.2 目的审查

3.2.1 较严格的目的审查——以《信阳关爱女性实施意见》为例

3.2.2 较宽松的目的审查——以男女同工同酬为例

3.3 手段审查

3.3.1 手段审查的意义

3.3.2 手段侵害基本权利之严重性

3.3.3 手段审查的应用——外嫁女选举权、蔬菜村非法扣留土地转让费两案与女大学生占领公共男厕案对比分析

3.4 目的与手段之关联性审查

3.4.1 “合理相关”、“实质相关”、与“直接相关”

3.4.2 相关度审查的应用——高考招生男女不同分录取案分析

4 性别平等事案的审查基准密度

4.1 性别的一般审查基准

4.2 一般标准下再分类的因素

4.2.1 所涉基本权利位阶

4.2.2 正面行为

4.2.3 司法消极主义

5 代结语——性别平等事案的审查谱系

附录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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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中国以性别作为差别事由而产生的差别对待现象较为普遍,对此学界的研究往往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独断倾向与单一倾向。这些倾向的存在显示出研究性别平等事案审查密度基准的必要性。
  性别作为差别事由具有不同于其他平等权意义上差别事由的特征,且在不同的差别情境之下——譬如涉及权利领域、审查对象等——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就必须对应有差别的审查密度。
  基于比较法上审查模式的建构,性别平等审查德内容以审查目的——审查手段——目的与手段的相关性这一比例原则式的思路为框架,通过对具体事案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性别的宪法平等权审查中应当考虑所涉基本权利的位阶如是否接近基本权利的核心、是否由于历史原因引起如是否涉及“纠正歧视行动”、是否涉及司法因素如“司法消极主义”的体现等等。在中国的性别平等事案审查中,无论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审查后果如何都宜将不同事案分类为审查强度依次增强的三层次予以分别对待,才能正确处理性别歧视的中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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