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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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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模式选择

2.1 域外旅游合同立法模式

2.2 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模式选择

3 旅游合同的性质

3.1 旅游合同的概念

3.2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4 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4.2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4.3 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权利和义务

5 关于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问题

5.1 旅游合同中时间的重要性分析

5.2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5.3 我国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构建

6 关于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6.1 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现状

6.2 我国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7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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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对于旅游合同的概念及性质都存在着争议,直到2012年9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至此,我们发现旅游合同将以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名形式呈现出来。这说明,我国在旅游合同有名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该草案是否需要做大幅度的修改、旅游法是否会在近期内颁布等都不确定,只能说,旅游服务合同概念的出现是我国理论界关于旅游合同立法的一大进步和统一。本文主体内容分为五大部分,对旅游合同做了简要的研究探讨,对国外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是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模式的选择,首先对国外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之后主要针对《旅游法(草案)》将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合理性以及其依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针对上述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简要建议。
  文章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是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旅游合同的性质。第二部分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旅游辅助服务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在此过程中也引入了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使得该部分内容更加丰富。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旅游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在旅游合同概念方面虽然学界还存在着较多争议,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范围是仅仅指旅游经营者还是还包括了其他并不具有营业资质的旅游组织者;在旅游合同性质方面主要通过对各方面学说的对比以及国外立法例的比较法研究展开探讨并得出笔者认为的意见。
  文章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分别是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和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旅游者权利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两大内容是旅游合同立法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在不少国外立法例中均有所涉及,可惜这两方面我国至今无相关具体规定,笔者对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其中在第四部分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制度中先研究了时间的重要性,之所以要将该制度纳入旅游合同之中的一个大前提是时间在旅游合同过程中具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作用;其次依然通过对域外国家比较法的研究得出为什么要引进以及如何引入该项制度;最后提出了相关建议。第五部分的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着重探讨其立法现状,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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