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概述及研究方法
2.1 行政协议诉讼的规则不完备
2.2 行政协议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2.3 “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第三人”的农民权益保护
2.3.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协议性质
2.3.2 农民个体在协议中的“第三人”角色
2.4 研究进路:从协议缔结、协议内容、协议履行展开讨论
3 未经第三人授权缔结的行政协议之诉讼救济
3.1 村委会缔结征地补偿协议的前提:村民授权
3.1.1 村委会缔约权限的来源
3.1.2 村委会行使缔约权限的法定程序
3.1.3 村委会未经第三人授权的内涵
3.2 缔约引发的协议纠纷中农民的诉讼地位
3.2.1 农民个体的原告资格
3.2.2 现行制度:农民可以集体或土地使用人名义起诉
3.2.3 现实困境:农民个体难以获得原告资格
3.2.4 应对起诉的比例放款要求并对“利害关系”从宽解释
3.3 村委会缔约权限争议单列受案范围的可能
3.3.1 现有规范的平义解释: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仅履行阶段列入受案范围
3.3.2 扩张解释的必要:权利保障的及时性
3.3.3 现有规范的再解释:应将协议的缔结纠纷纳入受案范围
3.4 效力审查中侧重程序合法审查
3.4.1 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
3.4.2 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多维关系:重大且明显的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4.3 协议有效性判断要素的架构
3.5 授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3.5.1 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需吸纳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5.2 被告证明巳履行对缔约权限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
3.6 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4 补偿协议内容损害第三人权益情形下的诉讼救济
4.1 常见的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协议内容
4.2 补偿标准争议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原则
4.2.1 在不同补偿标准适用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方式”
4.2.2 补偿标准偏低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
4.3 补偿费用分配争议的审查原则
4.3.1 法律对分配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4.3.2 司法审查中对“合法性”和“民主决策”原则的权衡
4.4 内容瑕疵争议的判决方式
4.4.1 增设行政协议变更判决符合诉讼经济
4.4.2 增设部分无效判决兼顾公益和私益
5 履行阶段第三人权益受损情形下的诉讼救济
5.1 履约之诉中的法律适用
5.1.1 域外行政协议“混合型司法规则”的运用
5.1.2 我国法律对于履约之诉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5.2 征收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情形下的第三人权益救济
5.2.1 对变更、解除目的的合理性审查原则
5.2.2 审查对象还应包括协议的效力
5.2.3 征收人对行使优益权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5.2.4 在违法行使优益权情形中构筑行政协议撤销判决
5.3.1 对协议履行义务和履行情况的审查
5.3.2 有履行义务的征收入对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5.3.3 创设“限期履行”判决督促征收人履行协议义务
6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