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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农民权益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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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概述及研究方法

2.1 行政协议诉讼的规则不完备

2.2 行政协议第三人权益的保护

2.3 “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第三人”的农民权益保护

2.3.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协议性质

2.3.2 农民个体在协议中的“第三人”角色

2.4 研究进路:从协议缔结、协议内容、协议履行展开讨论

3 未经第三人授权缔结的行政协议之诉讼救济

3.1 村委会缔结征地补偿协议的前提:村民授权

3.1.1 村委会缔约权限的来源

3.1.2 村委会行使缔约权限的法定程序

3.1.3 村委会未经第三人授权的内涵

3.2 缔约引发的协议纠纷中农民的诉讼地位

3.2.1 农民个体的原告资格

3.2.2 现行制度:农民可以集体或土地使用人名义起诉

3.2.3 现实困境:农民个体难以获得原告资格

3.2.4 应对起诉的比例放款要求并对“利害关系”从宽解释

3.3 村委会缔约权限争议单列受案范围的可能

3.3.1 现有规范的平义解释: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仅履行阶段列入受案范围

3.3.2 扩张解释的必要:权利保障的及时性

3.3.3 现有规范的再解释:应将协议的缔结纠纷纳入受案范围

3.4 效力审查中侧重程序合法审查

3.4.1 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

3.4.2 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多维关系:重大且明显的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4.3 协议有效性判断要素的架构

3.5 授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

3.5.1 行政协议诉讼举证责任需吸纳民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5.2 被告证明巳履行对缔约权限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

3.6 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4 补偿协议内容损害第三人权益情形下的诉讼救济

4.1 常见的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协议内容

4.2 补偿标准争议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原则

4.2.1 在不同补偿标准适用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方式”

4.2.2 补偿标准偏低中的合理性审查原则

4.3 补偿费用分配争议的审查原则

4.3.1 法律对分配规则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4.3.2 司法审查中对“合法性”和“民主决策”原则的权衡

4.4 内容瑕疵争议的判决方式

4.4.1 增设行政协议变更判决符合诉讼经济

4.4.2 增设部分无效判决兼顾公益和私益

5 履行阶段第三人权益受损情形下的诉讼救济

5.1 履约之诉中的法律适用

5.1.1 域外行政协议“混合型司法规则”的运用

5.1.2 我国法律对于履约之诉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5.2 征收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情形下的第三人权益救济

5.2.1 对变更、解除目的的合理性审查原则

5.2.2 审查对象还应包括协议的效力

5.2.3 征收人对行使优益权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5.2.4 在违法行使优益权情形中构筑行政协议撤销判决

5.3.1 对协议履行义务和履行情况的审查

5.3.2 有履行义务的征收入对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5.3.3 创设“限期履行”判决督促征收人履行协议义务

6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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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协议首次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规范供给较少,规范不明确,使得行政协议的司法救济遇到难题。一方面,行政协议不同于其他的行政行为,因此审理行政协议的规则也应特别予以架构,另一方面,救济第三人和救济协议当事人又有所不同,因此第三人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更具特殊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协议的第三人为农民。因此从理论意义上,研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第三人“农民”的权益的救济有助于研究行政协议第三人的救济。研究此类第三人权益的救济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第三人,农民的权益受损现象频发,受损程度严重。土地征收是土地产权转移的过程,涉及征收人和被征收入。在被征收入一方,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制,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作为“村集体”的代表行使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形成了“征收人——村集体——农民个体”这样独特的三方关系。也就意味着农民在征收中既需要和征收入博弈也要和村集体博弈,导致了农民受损的常见性和严重性,因此亟需司法救济制度的保障。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及研究方法”,主要内容为:首先,行政协议的规则不完备,使得行政协议诉讼的审理遇到难题。特别是协议第三人权益的救济制度亟需构建。本文将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农民”这一第三人展开讨论。
  鉴于在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各个阶段对农民侵害的不同表现,文章将分三部分展开讨论,即第二、三、四部分。第二部分为“未经第三人授权缔结的行政协议之诉讼救济”,该部分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是协议事项未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该部分将从第三人的原告资格,受案范围扩张解释,合法性要素中的程序合法审查等角度讨论。
  第三部分为“协议内容损害第三人权益情形下的诉讼救济”,该部分第三人权益的受损的原因是协议内容不合法或不合理,将从补偿协议内容的受案范围,“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规则的构建,补偿标准的审查方式以及增设了变更判决和部分无效判决展开。
  第四部分为“履行阶段第三人权益受损情形下的诉讼救济”,主要从“被告为征收入”展开,这部分第三人权益受损的原因是征收入未全面履行协议内容。其中对征收入提起的履约之诉又可分为“因征收入行使行政优益权”和“因征收入未按照约定履行”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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