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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动产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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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实践中普通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表现

2.1 案例

2.2 冲突中引申出的问题

3 普通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权利冲突的规则解释及类型化分析

3.1 普通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权利冲突的相关规则梳理

3.2 登记对抗规则探析

3.2.1 第三人的范围

3.2.2 “善意”的内涵

3.2.3 对抗的效果

3.3 普通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权利冲突的微观审视

3.3.1 动产抵押权人与所有权人

3.3.2 动产抵押权人与质权人

3.3.3 动产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

3.3.4 动产抵押权人与留置权人

3.3.5 动产抵押权人与承租人、借用人

4 普通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权利冲突的本质

4.1 普通动产抵押制度公示方式的不足

4.1.1 动产抵押登记与传统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不统一

4.1.2 动产固有的特点与登记的公示方式无法完全契合

4.1.3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备

4.2 普通动产抵押制度公示效力的缺陷

4.3 普通动产抵押登记公示效力的再认识

5 普通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的权利冲突的平衡办法及评析

5.1 比较法上的制度评析

5.1.1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5.1.2 代价清偿

5.1.3 涤除制度

5.1.4 物上代位

5.1.5 辅助公示方式:烙印、贴标签以及例外规定等

5.2 学者建议及评析

5.2.1 制度重构,以动产让与担保替代动产抵押

5.2.2 改登记对抗主义为登记生效主义

5.2.3 限制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5.2.4 限制动产抵押权的追及力

5.2.5 限制动产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6 结论及建议

6.1 完善登记制度

6.2 坚持登记对抗主义,以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及其限制为核心构建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处理机制

6.2.1 处理抵押权人与所有权人权利冲突时,明确动产抵押追及力与善意第三人无负担取得物权的边界

6.2.2 处理动产抵押权人与其他物上第三人的冲突时,准确理解登记对抗规则与物权优先顺位规则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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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融资的需求,以动产设定的以不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动产抵押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然而,由于制度本身、法律规定以及历史继承等问题,使得动产抵押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足并引发了各种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抵押物受让人、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都可能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即所谓的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间的矛盾。本文围绕如何解决此类矛盾的主题,梳理相关争议与现有规则,提出相应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两个真实案例,引出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会发生冲突以及如何解决此类冲突的疑问。
  第二部分首先从梳理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权利冲突的规则入手,着重探析了登记对抗规则的内涵,将第三人的范围限制在对抵押物取得物权或者物权利益的物上第三人。然后,微观审视动产抵押权人与其他各类物上第三人的权利冲突情况,对动产抵押权人与所有权人、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及借用人之间的权利优先顺位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并进一步发现尚存争议的问题。
  本文第三部分,则针对前文的分析,揭示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本质在于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不足,从而发现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的缺陷,提出动产抵押权登记公示的范围仅及于与抵押人产生直接交易的第三人,对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应依据抵押物的价值及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进行灵活裁量。
  本文第四部分对各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以及学者建议的优点与缺陷进行分析。
  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就解决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权利冲突所提出的建议,主要是:完善登记制度,坚持登记对抗主义,取消对抵押人处分权的限制,以肯定动产抵押追及效力为主,对追及范围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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