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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吗?——《物权法》第188条的再思考

摘要

《物权法》第188条规定,特殊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其作反对解释,即为特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但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分析,特殊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其实难以对抗所谓恶意买受人以及恶意的抵押权人、质权人、承租人等.第188条实际将法律技术规则伦理化,不但其自身合理性难以证成,并且与其他条文所确立之规则多存龃龉.从解释论而言,宜对该条文中的"善意"作扩张性解释,将"单纯知情"纳入"善意"之涵摄范围,以缓和该条文与其他条文之间存在的潜在冲突.同时,应限制对该条文作反对解释,以避免得出不合理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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