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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定标准研究——王春等诉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案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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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 案情整理

2.1 基本案情

2.2 问题提出

3 原告资格判定标准的变迁

3.1 法规范的演进

3.1.2 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下(1990-2000)

3.1.3 2000年《执行解释》规定下(2000-2014)

3.1.4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下(2015至今)

3.1.5 小结

3.2 既有学理框架

3.2.1 何为“利害关系”

3.2.2 如何判定“利害关系”

3.2.3 小结

4 “王春案”判定思路的解释

4.1 “王春案”裁判要旨解读

4.2 “原告诉请保护的利益”

4.2.1 正当的利益

4.2.2 该利益由原告所有

4.2.3 该利益受被诉行政行为侵犯

4.2.4 原告初步证明责任

4.2.5 小结

4.3 “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

4.3.1 “所适用”

4.3.2 “作出时”

4.3.3 “行政”

4.3.4 小结

4.4 “利益”与“法律规范”之连接考察

4.4.1 整理相关法律规范

4.4.2 解释相关法律规范

4.4.3 小结

4.5 “王春案”利害关系判定思路小结

5 “王春案”在实务和学理上可能的推进

5.1 实务:“王春案”判定思路的参考适用

5.1.1 “王春案”类似判例梳理

5.1.2 “王春案”的参考作用

5.2 学理: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

5.2.1 保护规范理论

5.2.2 通过判例引入保护规范理论

5.2.3 小结

6 结语:通过判例发展法律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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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资格是起诉人成为原告的主要条件。原告资格判定是行政诉讼的基础问题,也是难题,其标准随着法规范的演变而不断发展,且呈现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2014年《行政诉讼法》在法律上确立了“利害关系”标准,但对于“何为利害关系”、“如何判定利害关系”,理论和实务上存在诸多见解。对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发现,行政行为、权益和因果关系构成了利害关系判定的基础框架,但上述三要素本身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利害关系判定的难度。
  在王春案中,最高院的利害关系判定思路是:第一,确定原告诉请保护的利益;第二,确定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第三,通过法律解释判断原告诉请保护的利益是否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范围内。其通过增加行政机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一“转接装置”,将利害关系判定的重心从因果关系判断转移到法律规范所保护利益的解释上来。此判定思路更具操作性,亦兼顾了灵活性,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学理发展上,王春案以判例引入保护规范理论,这将有助于引导行政法学研究更加注重解释论的发展,强调行政诉讼保护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最后,本文指出王春案对法律发展可能的意义,提出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利害关系”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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