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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研究——以视频分享网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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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 绪论

1.1 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本文研究的背景

1.1.2 本文研究的意义

1.2 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基本内容

2 网络技术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2.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生

2.2 信息网络传播权

2.2.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2.2.2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2.3 视频分享网站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3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3.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形态

2.1.1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3.1.2 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

3.2 视频分享网站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3.2.1 直接侵权的构成

3.2.2 视频分享网站直接侵权的认定

3.3 视频分享网站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

3.3.1 间接侵权的构成

3.3.2 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的认定

4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4.1 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

4.1.1 直接侵权责任

4.1.2 间接侵权责任

4.1.3 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的关系

4.2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4.2.1 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

4.2.2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4.2.3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构成要件

5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损害赔偿

5.1 损害赔偿原则

5.2 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5.2.1 以侵权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5.2.2 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确定赔偿数额

5.2.3 使用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5.3 我国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5.3.1 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问题

5.3.2 补偿性赔偿难以制止侵权行为

6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免责--避风港原则

6.1 避风港原则的产生

6.1.1 美国避风港原则

6.1.2 我国避风港原则

6.2 避风港原则的认定及适用

6.2.1 关于信息存储空间的标示

6.2.2 关于上传信息的“改变”

6.2.3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主观心理状态

6.2.4 关于服务提供者的经济利益获取

6.2.5 通知删除程序

7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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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权利人最为重要的专有权利,频频受到侵犯。尤其,伴随着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越发频繁。如何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著作权法中,将侵权行为划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区别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控制。如果视频分享网站实施的行为并未受到专有权利的控制,但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他人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则其构成间接侵权,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它们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仅把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当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其计算方法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笔者认为在无法采用法定方式的情况下,可以合理的许可费来计算赔偿额,并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最后,如果行为人符合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即避风港原则,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法院在该原则的适用上还存在很大争议,这就需要结合该原则的立法意图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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