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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疆吐鲁番地区土地纠纷案件研究(1877~1911)——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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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评述

三、研究时间、地域的界定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二章 吐鲁番地区土地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

一、吐鲁番直隶厅辖内的土地管理体制

二、鲁克沁王辖区内的土地管理体制

三、关于田土的法律法规

(一)《回疆则例》中对田宅事务的规定

(二)《大清律例》中对于“田宅”案件的规定

(三)伊斯兰教法

四、税赋制度

(一)田制

(二)税则税率

(三)征收形式

(四)耗羡

(五)征收管理

第三章 吐鲁番地区的土地契约

一、田宅买卖契约类型举例

二、田宅买卖的形式及特点

(一)形式

(二)特点

第四章 土地纠纷案件分析

一、典型案件类型举例

(一)回乱后原业主请求业归原主

(二)冒认产业

(三)霸占坟地

(四)灌溉纠纷

(五)偷卖园业

二、土地纠纷案件的解决

(一)听讼的实体性准则

(二)听讼的程序要件

(三)诉讼的过程

第五章 从土地纠纷案件看国家权力的渗透

一、国家权力渗透路径分析

(一)从总体上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大规模适用《大清律例》中关于田土纠纷的条文

(三)规范的土地契约大量使用

(四)启用半职业化的管理阶层

(五)使用与内地相似的诉讼制度

二、国家权力渗透对当代的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石河子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导师评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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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吐鲁番地区是东疆的窗口,是清庭统治新疆的重镇,历来为清朝统治者所重视。同治三年(1864),新疆回乱爆发,同年阿古柏占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地区旧有秩序完全被打破。光绪三年(1877)年左宗棠收复吐鲁番之后面对的是如何处理扎萨克制遗存,恢复秩序,将国家权力渗透到吐鲁番地区的重大问题。
  与此同时,清代新疆法律研究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此前对新疆法律的研究多集中在《回疆则例》等法律条文或各类中央档案上,从地方档案出发、结合律例而做的研究较少。以吐鲁番档案为主的《清代新疆档案选辑》这套书,不仅呈现出当时地方官公文往返之间的形式,同时在档案资料中也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各种情况,除了地方县衙办公程序外,关于社会、交通、民族等多方面的资料都相当丰富。以此为基础、并辅以《大清律例》、《清实录》、《左宗棠全集》等书,可以较好的从民族法学的视角研究清代晚期吐鲁番地区的土地纠纷案件,分析出国家权力在吐鲁番地区的渗透路径。
  本文主要以新疆档案局和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联合整理,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结集出版的《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主要史料来源,充分参考《清史稿》、《大清律例》、《新疆图志》、《刘襄勤公奏稿》、《左宗棠全集》等史料,并以其他地区土地契约、土地纠纷案件为参照,系统分析了晚清新疆吐鲁番地区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契约的类型和特点、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及其解决方法,并充分发掘其中的法学和史学价值。在具体研究中,贯彻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史料出发,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归纳论证
  围绕着国家权力渗透的中心,文章的第一章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章介绍了吐鲁番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为下文研究进行铺垫。第三章介绍了土地契约的相关情况。第四章详细分析了土地纠纷案件的解决机制和流程。并与前文相呼应,借此研究了清政府的国家权力渗透情况。最后得出的结论:国家权力通过对土地的管理,对田宅契约的管理,对半职业化管理阶层的利用和对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深入了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地区的法制环境已经与内地趋同,这也保证了清末吐鲁番地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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