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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用工法律规制研究——以用人单位的社保义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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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社会保障型统筹模式下返聘用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社会老龄化现状与返聘用工现象的陡增

(二)返聘用工产生的内外源因素分析

1.返聘者退休后生活负担加重是一般内源因素

2.返聘用工的低成本是此现象扩张迅速的外在因素

(三)劳动市场中因返聘用工导致的侵害现象

1.返聘劳动者职业安全权易受侵害

2.适龄劳动者就业市场缔约权利受“挤压”现象

3.返聘“挤出效应”加剧社会保障权益流失现

二、返聘用工单位应承担社保义务理论及立法分析

(一)返聘用工单位应承担社保义务的理论分析

(二)返聘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法律地位

(三)返聘用工法律规制的不足及社会风险评析

1.缺乏职业安全法律保护产生就业失衡风险

2.缺乏老龄化就业法制约束产生社会保障风险积压

3.缺乏返聘法律规制增加当代社会权益隐性流失风险

4.保障法律空白加速了用人单位保障责任的无限流失

三、返聘用工法律规制完善的具体对策及建议

(一)调整劳动及社会保障立法

1.确立“控源治本”的法律规制方针

2.确立以“劳动者为本”的劳动与保障法律关系

(二)开征返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统筹金”

1.立法确立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准则”

2.统一加征返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统筹金”

(三)构筑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平台

1.借鉴社保信息化实践经验实现保障法治共享共健

2.齐抓共管构筑全民共享的社会保障法治互动平台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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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返聘用工是经济市场化、劳动力商品化与用人单位投资经济化的自然选择结果,具体表现为已获得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障、被免除法定应劳动义务、经本人同意退出劳动市场的劳动者,应劳动市场的经济性选择再度返回就业市场参与经济市场建设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但依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解释规定,返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律被判定为“劳务关系”。随着老龄化社会的进一步加剧,返聘的在职岗位替代率有进一步提高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社会保障“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担社会统筹义务的模式下,对返聘劳动的非“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了系列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保障权益的社会现象,如返聘劳动者职业安全权、适龄劳动者就业市场缔约权利、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隐性流失等受侵害现象的发生。市场经济运营中的因返聘形成的新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被合法地排除在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统筹管理的范围之外。退休后人员返聘工作所创造价值的社会安全保障价值意义无法得以体现,返聘用工用人单位(雇主)社会统筹缴费义务的被合法免除,造成非返聘用工用人单位因履行社会统筹缴费义务,失去市场经营优势,单位用工成本负担加重,使市场环境中局部用人单位社会用工成本失衡,从而引发了市场竞争秩序、就业秩序中新的社会问题。以法制保障返聘用工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及义务履行的社会诉求日益迫切,尽早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障义务普遍性的立法与法治研究,不仅有利于当前社会问题的解决,更有利于未来老龄化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
  我国的返聘用工现象是中国加快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重要表现,确立返聘用工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准则”,是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社会保障”目标的法制基础。本文在分析借鉴世界各国“劳动者”法制规定基础上,结合自身十多年社会保障经办工作经验,提出建立以市场经济初次分配为主导,以公民劳动为条件,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履行为手段的、普遍存在的社会保险统筹筹集制度,即加征返聘用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统筹金”保障措施。通过以立法及法治措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这不仅有利于国内各类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更有利于中国未来老龄化社会保障挑战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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