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绪论
一、建立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必要性
(一)采购主体及其信息披露义务的界定
1.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界定
2.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
(二)有必要完善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的义务
1.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必然要求
2.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原则的重要保障
3.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
4.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减少腐败
(三)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
1.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理论
2.弱势群体保护理论
3.信息不对称理论
二、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义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之现状分析
1.案例分析
2.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采购主体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采购主体不明确,范围过窄
2.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不集中统一
3.采购信息标准化低
4.采购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体系
(一)适当扩大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1.外国关于采购主体的规定
2.完善我国采购主体的范围
(二)统一采购信息披露的途径
(三)明确采购信息披露的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之公开
2.招标文件的信息之公开
3.采购争议解决办法之公开
(四)完善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