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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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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一、建立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必要性

(一)采购主体及其信息披露义务的界定

1.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界定

2.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

(二)有必要完善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的义务

1.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必然要求

2.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原则的重要保障

3.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

4.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减少腐败

(三)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

1.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理论

2.弱势群体保护理论

3.信息不对称理论

二、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义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之现状分析

1.案例分析

2.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采购主体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采购主体不明确,范围过窄

2.采购信息公开渠道不集中统一

3.采购信息标准化低

4.采购信息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体系

(一)适当扩大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1.外国关于采购主体的规定

2.完善我国采购主体的范围

(二)统一采购信息披露的途径

(三)明确采购信息披露的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之公开

2.招标文件的信息之公开

3.采购争议解决办法之公开

(四)完善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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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运用财政支出购置公共用品的行为,同时它又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通过政府对公共产品购买方向的选择和购买量的调整,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缺陷。伴随着政府采购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数量的日益攀升,政府采购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然而,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又是政府采购中的重要和关键环节,它的规范程度直接决定了整个政府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虽已出台多年,但通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在实践中,很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基于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产生主体披露问题的原因,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经验,提出有关采购主体、采购信息内容、渠道、方式等具体的完善建议,有力的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和谐的发展。
  第一章分析建立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制度的必要性。本章在界定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分析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并进一步提出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性,这无疑是贯彻与落实《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透明原则的重要保障。最后,阐述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理论,保护弱势群体,维护信息的对称性理论。
  第二章分析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义务现状及问题。本章开篇列举国家大型工程项目—“萧山大陆饮水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严重造假,长沙工商局违法采购等案例。之后,从我国立法位阶的角度指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义务的现状。进一步分析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从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公开方式与内容、监管制度与法律责任等方面探讨了采购主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产生问题的原因。
  第三章是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体系。对于采购主体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本文主要从宏观方面进行把握。在结合《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示范法》等国际上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包括采购主体的范围、披露途径、披露内容和法律责任四方面的建议。具体而言,应该逐步扩大采购主体的范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统一披露的途径、内容和方式以保护供应商和相关主体的权益,明确法律责任,做到有法可依,对违法者应加大惩处力度,以保证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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