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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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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的价值

(一)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工伤保险理念的更新

(三)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适用困境

(一)关于是否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存在不同态度

(二)关于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暂无明确规定

(三)民事赔偿计算方式模糊不清

(四)民事归责原则的适用存在分歧

三、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依法明确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二)职业病民事赔偿需重新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三)采取“补充赔偿计算模式”

(四)适用过错推定的民事归责原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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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工伤包括两类,一类是事故伤害,一类是职业病。在我国除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职工遭受工伤后只能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但职业病工伤不同于一般的工伤,两者在致害原因以及危害后果上都存在较大差异。《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体现了对职业病病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职业病病人的民事赔偿获胜率很低,而且计算标准也存在很大差异。本文首先对我国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设立的价值进行探析,该制度有利于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工伤保险理念的更新,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其次本文对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适用困境进行分析,该制度在实施中主要面临四个的问题:关于是否支持职业病民事赔偿存在不同态度;关于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暂无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计算方式模糊不清;民事归责原则的适用存在分歧。最后,对我国的职业病民事赔偿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法律能够更加合理有效地调整和指导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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