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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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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1研究背景以及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文章创新点与不足

第二章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概述

2.1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

2.2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特点

2.3消费者公益诉讼产生的必要性

2.4 第三方作为诉讼适格主体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我国当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3.1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3.2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请求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 国外消费者权利保护诉讼制度的相关分析

4.1美国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

4.2法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4.3德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4.4巴西的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4.5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第五章 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5.1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认定

5.2 丰富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请求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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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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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博弈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出现了不同于传统民事纠纷的特征。新时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单单需要以保护消费者个人的“私益”不受到侵害,更需要以保护“消费者”这一团体的利益作为出发点,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权益。这种权益就是“公益”。要确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就需要就新的特点设计一个新的制度,能够就新时期消费市场的特征做出针对性保护,保护公益与私益。
  通过文献调查,首先理清何为消费者公益诉讼需要保护的“公益”,将这种公益分为了扩散的利益、集合的利益以及同种个别的利益;而后研究了消费者诉讼的特点,继而提出了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最后针对我国新民诉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第三人作为诉讼适格主体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
  通过比较分析,参考了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巴西、英国、荷兰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发现我国在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时存在以下的问题:第一,公民并没有成为原告适格的主体;第二,哪些机关能够成为原告主体并没有说明;第三,对于哪些组织能够成为原告并没有规定;第四,原告的请求权范围不明。
  最后通过归纳分析,试图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主体的相关规定;并且参考了上述地区对原告请求权的设定,提出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应当是一个集“不作为之诉”、“剥夺不当得利之诉”以及“损害赔偿之诉”为一体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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