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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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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以及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文化交往的日益密切促使公众需要对作品进行大量的使用。而合法有效的使用他人作品需要获取著作权人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人关于作品使用的许可授权并缴付使用费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被任何人进行使用,如何使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使用者能高效合法的使用作品这一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实践证明,权利人对著作权的个人管理已不能满足维权的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为著作权个人管理的重要补充跃上著作权保护的历史舞台,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起源谈起,就该制度的历史由来、含义、内容、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应发挥的社会文化作用进行了基本介绍,使读者对该制度形成初步认识。之后结合德国、日本、美国等著作权保护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及组织建设的先进经验,进行了立法例的比较法考察,随之针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现状展开了论述。从我国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初步立法开始历史不过几十年。作为该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我国在立法、组织建设、机制运行等方面还不为成熟,从而在集体管理组织方面表现为法律地位模糊、垄断性的模式与我国国情不符以及职责方面存在缺位等方面的不足,以及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收费面临多重质疑与冲突、监督体系不完善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不完善等问题。
  本文针对所列举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与对策。分别就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规定、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运作模式等方面对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进行了探讨。其中文章建议确定明确且易于操作的收费规则,使得收取作品使用许可费的标准和操作规则这一权利人与使用人高度重视的规定得以明确且服众,减少因此产生的冲突矛盾,促进这一制度的顺畅开展;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进一步完善权利人受保护的权利范围;科学定义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明确这一组织的性质特征,明确权利人与使用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及相互的地位;确立多样灵活的著作权委托形式,减少对权利人的.权利限制,使权利人充分行使权利自治的自由;严格限制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作用,规避由垄断产生的诸多弊端;建立集体管理组织独立的经营主体地位,赋予其自主经营的自由,充分实现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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