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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议定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以“美国诉欧盟生物技术产品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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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物技术产品即转基因产品(GMOS,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是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从而获得具有特定性状的改良生物品种及其制成品。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与此同时它又给人们的健康和整个地球生态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隐患。《生物安全议定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其与WTO协议存在冲突,所以面临这样的争端案件,WTO争端解决机制该何去何从吸引了全球的关注。美国诉欧盟生物技术产品案是该类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起案子,其判决暴露了《生物安全议定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的困难性。
  本文就从案件着手展开后面的讨论。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生物安全议定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生物安全议定书》能否解释WTO协定和安全预防原则能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直接适用这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分析得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苛刻条件。第三部分,《生物安全议定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分析得出,《生物安全议定书》对于合理解决生物技术案的意义重大。第四部分,《生物安全议定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的对策性分析,提出了以下四条建议:将《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纳入国际统一标准;设立处理生物技术产品案的特殊专家组;WTO就《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协定的关系做出权威解释;修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20条环保例外条款。第五部分,中国的应对策略。我国应该结合本国的国情,采取以下做法: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不同的措施;建立系统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生物技术产品相关规范和惯例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政府加强与民众对生物技术产品的风险交流。第六部分,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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