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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中的“民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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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意问题”在死刑制度适用中并不陌生,从刘涌案到药家鑫案,一系列“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再度引发了对于人性与生命价值的理性思考。如何在民意渗透和司法审判的冲突之间寻找平衡,如何真正实现国情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契合,如何避免盲目顺应非理性的民意之声而导致与法律内在精神的背道而驰,如何摒除由于法律程序受到舆论导向干扰而异化出对司法公正与权威的潜在破坏。这不仅是本文需要思考的核心焦点,也是现代司法文明进程中亟需探讨的重点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通过介绍“刘涌案”、“药家鑫案”推演出“民事审判”对死刑适用的广泛影响,通过分析刑事司法中的“民本情节”与“媒介审判”现象归结出死刑适用中的“民意中国结”,通过阐释民愤与民怜等影响死刑适用的两大内化因素提炼出民意对死刑适用的相伴相生,通过解构死刑适用与“民意问题”的冲突调和集结出民意畅达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制度契合。
  本文的主要观点:民意是某一社会群体公认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的体现,其本质上是民众对法律内在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意愿表达和诉求;民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但不可避免地载有一定的非理性与非专业性,无论是“媒介审判”现象,还是“民愤和民怜”的相伴而生,在一定程度上都将导致舆论群体性与司法专业性的冲突;重视民情民意、在司法审判中合理考虑民情民意,这既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承继的需要,也是现代司法文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结论:犯罪体现为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道德上给予了民众巨大的心理冲击,其对社会正义的损害和挑战,远非简单的“民愤民怜”等情绪化司法所能解决;死刑作为刑法中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其适用仍应遵循“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否则即会出现与现代法治理念相悖的民愤杀人和民怜赦人等现象;社会和民众对其的内心认同应当是死刑适用的基础,民意刑罚的报应目的、罪责刑相适应朴素观念等均为刑罚预防功能的体现,应通过建构司法审判与媒体监督的良性互动,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包括陪审员制度、被告人认罪、悔罪致歉程序等一系列司法制度建设,实现对民意之声的合理甄别与兼收并蓄,最终促进民意情感与公平正义契合与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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