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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及其监管研究——基于中国保险市场行为变异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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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言

1.1问题的提出

1.1.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及其监管研究具有重要性

1.1.2初始发展阶段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具有复杂性

1.1.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具有破坏性

1.1.4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面临更多的挑战

1.1.5市场行为与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存在密切关系

1.1.6发达国家普遍重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及其变异的监管

1.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2.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研究的现状

1.2.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研究的理论意义

1.2.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研究的现实意义

1.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研究的内容界定

1.3.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界定

1.3.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界定

1.3.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界定

1.4分析路径与研究方法

1.4.1分析路径

1.4.2研究方法

1.5创新与不足之处

1.5.1创新之处

1.5.2不足之处

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及其变异的理论框架

2.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理论

2.1.1经济行为理论

2.1.2市场行为理论

2.1.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逻辑一致性

2.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理论

2.2.1保险公司交易行为变异理论

2.2.2保险公司竞争行为变异理论

2.2.3保险监督管理关系行为变异理论

2.3保险公司的组织行为理论

2.3.1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征

2.3.2保险公司组织行为的多样性

2.3.3保险公司组织行为的归因性

2.4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理论

2.4.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困境

2.4.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理论的构建

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及其变异的演变路径

3.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发展变化

3.1.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演变阶段

3.1.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演变种类

3.1.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演变的影响因素

3.1.4保险公司市场行为演变的局限性

3.2保险公司交易行为变异

3.2.1保险交易行为变异的危害性

3.2.2初始发展阶段的交易行为变异形式

3.3保险公司竞争行为变异

3.3.1保险公司竞争行为变异的阶段特征

3.3.2保险公司竞争行为变异的演变类型

3.3.3初始发展阶段的竞争行为变异形式

3.3.4保险公司竞争行为变异的特征

3.4保险公司其他市场行为变异的演变

3.5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实证分析

3.6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及其变异演变的理论解释

3.6.1市场行为演变体现了以制度变迁为内容的显著特征

3.6.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演变的理论基础

4.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形成及原因分析

4.1交易成本理论对市场行为变异的阐释

4.1.1交易成本

4.1.2交易成本理论评述

4.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外在原因

4.2.1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性

4.2.2保险市场的负外部性

4.2.3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4.2.4保险监管的到位性

4.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内在原因

4.3.1保险主体的目标差异性

4.3.2保险公司组织行为变异

4.3.3选择性激励变异

4.3.4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治理结构因素

4.3.5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高管人员因素

4.3.6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产品因素

4.3.7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销售渠道因素

4.3.8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投保人行为因素

5.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制度约束与缺陷

5.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法律约束

5.1.1中国保险公司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

5.1.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法律约束边界

5.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的缺陷

5.2.1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

5.2.2保险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

6.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矫正机制

6.1保险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矫正

6.1.1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

6.1.2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

6.1.3保险行业自律的博弈

6.2公司治理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矫正

6.2.1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

6.2.2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6.3合规风险管理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矫正

6.3.1金融合规风险管理的发展

6.3.2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发展

6.3.3培育合规风险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6.4保险公司内部博弈削弱了内控能力

7.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与政策建议

7.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内容

7.1.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发展

7.1.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与保险监管方式的关系

7.1.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传导机制分析

7.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目标

7.2.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目标的客观性

7.2.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目标的内容

7.3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调控机制

7.3.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调控工具的特点

7.3.2保险公司市场行为调控工具

7.4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全面监管

7.4.1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途径

7.4.2加强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合规风险监管

7.4.3推进保险业的组织模块化创新

7.4.4加强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信息披露

7.4.5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环境因素

7.5.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政策建议

7.5.1简要结论

7.5.2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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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其研究的主要论点和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及其变异研究的重要意义。 提出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对保险职能作用的重要影响,指出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严重性,提出了在当今中国研究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重要意义。简要分析了市场行为变异的基本涵义,论述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内涵,区分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与市场行为变异的概念,分析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类型与特点、市场行为变异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组织行为的特点与影响因素,以及相互影响的关系,从市场行为理论、市场行为变异理论、组织行为理论等多个角度阐述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理论观点,为进一步研究打下了基础。 第二部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演变及其主要特征。 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与保险公司市场行为息息相关。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经历了不同阶段与不同类型的演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与市场行为的发展相伴而生,其交易行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关系行为的变异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交易行为的变异表现为误导欺骗、承保变异与理赔变异等方面;竞争行为的变异表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贿赂、垄断竞争行为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局部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等方面;而监督管理关系行为的变异表现为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和资料以及拒绝与妨碍监督管理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变异体现了以制度变迁为主要特征的演变路径。 第三部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原因具有多样性。 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发生变异,并非偶然,尤其在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初始阶段,存在复杂的内外部原因。本文认为,交易成本理论阐明了人们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收益的冲动,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必然以最小的成本来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这为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提供了理论依据。进而指出,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受到激励变异、代理变异、经营目标变异、保险市场信息变异、组织行为变异等方面因素的重要影响。同时在初始阶段,因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内部控制缺陷、高管人员经营理念差异、销售渠道链条过长等因素,使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在缺乏严格的内外部监督下,受一系列变异因素影响,使保险公司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行为中出现变异行为,存在某种必然性。 第四部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法律治理存在局限。 保险公司的何种行为属于变异行为是由法律制度所规定并在业务实践中所体现。本文认为,保险法律制度规定了保险公司禁止的行为和允许的行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即构成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重要内容,对这些变异的行为采取何种处理措施关系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矫正的效果。中国保险立法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也缺失有关竞争行为的规范,在相关的监督管理难以有效跟踪的情况下,使已发生的市场行为变异很难得到及时矫正。因此,提出,研究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法律治理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即一方面加强市场行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市场行为变异的矫正力度。 第五部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自我矫正存在缺陷。 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表现形式和变异原因.,既与保险的行业特点相关,也与保险业的发展阶段密不可分。首先,本文指出一种市场行为的变异必然会引起某种矫正机制的存在。其次,提出将保险公司法人治理、内部管控、合规风险管理作为行为变异的首要矫正手段,行业协会的自律成为协调行业行为、矫正变异行为的重要方式。但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控不到位、合规风险管理未建立,高管人员风险意识欠缺、经营理念存在偏差和行业自律协议缺乏硬性约束并存在自律博弈的前提下,依靠自我矫正和行业自律矫正变异行为,在现有的保险市场体系与公司治理背景下,存在一定困难。 第六部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应当进行综合治理。 首先分析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危害性,既破坏保险诚信基础,又损害保险市场资源;既不利于做大保险市场,又使行业的总体成本支出加大;既不利于保险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又影响保险行业的深入发展。进而指出,理论与实证的研究显示,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在现有的条件下反复发生并难以得到有效的内部和自律治理。如何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发生的频率与影响降低至最小,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与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长期以来,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应还权于保险公司,甚至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应成为监管的核心,如何看待保险公司的要求和保险监管的政策走向,需要从理论上作出论证。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是在保险公司拥有充足偿付能力前提下的最基本的监管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前提下的最严厉监管的结合,因此,不能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代替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在保险公司拥有充足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交易行为监管、竞争行为监管、保险监督管理关系行为的监管是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最基本内容,否则,保险公司应面临包括上述行为内容在内的更为严厉的行为监管。 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可以通过一些内在的调控手段与工具来进行宏观调控,从而遏制与改变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频率和类型,资本保证率、保险保障基金比率、税率、预定利率、预加费用率、再保险率和监管费率都可以成为保险公司市场行为调控的工具。通过这些工具的调整,可引起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变化,从而改变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种类与频率。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监管的目标源于两个方面,其首要目标是市场行为的制度设计,即赋予保险公司可为行为的边界、可为行为的指导或行业倡导标准;其次赋予变异行为的矫正措施与处罚内容,即帮助那些市场行为出现变异的保险公司尽快采取矫正措施并回归于制度规定的幅度内。 鉴于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原因多种多样,只有对症下药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矫正初始阶段的各种变异行为。强化保险公司法人治理和内部管控固然是一种常规的措施,但国际保险业普遍采用的合规风险管理技术在中国保险业未得到有效的借鉴,组织模块化理论未得到充分运用、信息披露制度未真正建立,因此,加强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风险管理,推行保险组织模块化发展、强化信息披露是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当务之急。受中国文化与制度因素影响,高管人员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起着决定作用,加强高管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对于防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具有关键性影响。此外,继续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加强市场行为的标准与规则建设,协调好内外部环境,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也是治理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变异的不容忽视的措施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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